经济日报|他人肖像不能乱用 小心侵权!
9月17日 , 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 , 发布了关于网络环境中侵害肖像权案件的调研报告 。 报告显示 , 自2018年9月9日至2020年8月31日 , 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利用网络侵害人格权纠纷案件6284件 , 其中涉侵害肖像权纠纷4109件 , 占比约65.4% , 居人格权纠纷案件首位 。
肖像权是自然人人格权的基本内容 。 近年来 , 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格权的案件急速攀升 , 其中肖像权纠纷尤为显著 。 生活中 , 以“明星同款”名义利用公众人物的肖像宣传商品、软文广告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等行为较为常见 , 有的网络主播在直播带货时也会向观众展示“P图”或者AI换脸的产品 。 这些行为已构成侵权 , 将承担法律责任 。
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庭长赵长新分析 , 利用网络侵害肖像权案件权利主体所属领域集中 , 约98.7%的肖像权利人属于演艺领域 。 大部分权利人属于社会公众人物 , 可辨识的肖像能够吸引流量、产生价值 。 而在一些涉及虚假代言、超期代言案件中 , 侵权行为人经常以盗用、冒用姓名的方式 , 误导消费者相信其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与公众人物存在代言关系 , 以不当方式提升品牌知名度 , 不仅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欺骗的效果 , 而且还会对明星本人商业代言的诚信产生不利影响 。
赵长新表示 , 在网络环境中 , 越来越多侵害肖像权行为以更隐蔽的方式出现 。 其中 , 软文广告和在网络店铺中售卖“明星同款”商品的情况尤为突出 。 此外 , 新型网络侵权方式不断出现 , 如用“P图”、AI换脸等技术伪造他人肖像恶搞等 。
调研显示 , 侵权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是侵害肖像权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 。 对此 , 北京互联网法院进一步明确涉网侵害肖像权案件审判规则 , 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肖像使用行为 。 未经许可使用具有可识别性的肖像也构成侵权 , 造成虚假代言效果时须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 。
如何依法合理使用肖像?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刘邢建议 , 社会公众应当树立尊重他人基本权利的意识 , 充分认识到未经许可 , 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 , 特别是公众人物的肖像 , 可能承担侵害肖像权的法律风险 。 对于符合自身兴趣爱好的剧照、海报、涉及明星肖像的文章 , 只能在必要范围内欣赏研究 。 不能随意公开发布含有他人肖像的文章、表情包、视频片段等 , 避免因侵害他人肖像权而承担不利后果 。
“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时 , 应当与肖像权人签署肖像许可使用合同 。 ”赵长新表示 , 如果商品或服务中使用的肖像由他人提供 , 使用者应当主动审查肖像的制作、使用、公开是否获得肖像权人许可 , 并留存相应证据 。
【经济日报|他人肖像不能乱用 小心侵权!】法官提醒 , 个人遇到侵害肖像权行为时要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 各类网络平台也要参与治理 , 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平台中侵权现象的发生 。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采访人员 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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