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父亲买房登记在两岁儿子名下 19年后反悔想要回被法院驳回

羊城晚报采访人员 董柳 通讯员 万鹏
广州一名父亲老杨(化名)买了一套房 , 登记在两岁多儿子小皓(化名)名下 。 可在儿子21岁时 , 他反悔想要回 。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
小皓出生于1997年 。 1998年 , 老杨和小皓的母亲离婚 。 1999年 , 老杨作为小皓的法定代理人 , 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 , 出资购买位于广园中路某小区602房 。
后来 , 老杨要求小皓及其母亲返还房屋 , 遭到拒绝 。 老杨认为 , 自己当年以儿子名义购房 , 是为了避免前妻纠缠 , 以及因其他债务纠纷被查封处理名下财产的风险 , 房屋应当归自己所有 。
2018年5月 , 老杨以小皓为被告向白云区法院提起诉讼 , 以其出资购买房屋等为由 , 要求小皓归还房屋 , 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
小皓对老杨的说辞不予承认 , 并认为:购买涉案房屋时 , 自己才2周岁 , 由父亲作为监护人代理签名 , 属于父母赠予 。 另外 , 老杨并非居无定所 , 他在三元里有一套小产权房 。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8月17日 , 小皓(买方、乙方)与广州某置业公司(卖方、甲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 预购涉案房屋 , 总金额为743040元 , 并如期支付完毕 。 乙方落款处为其父老杨代小皓签名字样 , 产权人为小皓 。
法院审理认为 , 小皓与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才2岁多 , 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老杨作为其父亲及法定代理人以小皓的名义 , 签订上述购房合同且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的行为 , 符合法律规定 , 合同依法成立有效 。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 , 小皓为涉案房屋的买受人 。 现涉案房屋已登记在其名下 , 根据物权公示原则 , 小皓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 。 且该购房行为对小皓来说是纯获利行为 。 现老杨主张确认该房归其所有 , 并由小皓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及过户的诉请于法无据 , 法院不予支持 。
双方在收到判决后均未上诉 。
专家说法:
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可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应按法律规定登记
即将于2021年元旦起施行的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 , 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 ”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
第一百四十五条中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 ”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 ”
什么是“纯获利益”行为?法官介绍 , 纯获利益是指单纯取得权利、免除义务 , 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获得利益时 , 不因其法律行为而在法律上负有任何义务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 , 也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 。 本案中 , 小皓的父亲以小皓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全部房款 , 获取房屋产权的行为对于小皓来讲就是纯获利益行为 。
【羊城晚报|父亲买房登记在两岁儿子名下 19年后反悔想要回被法院驳回】此外 , 物权公示原则指物权的变动即物权产生、变更或者消灭 , 必须以特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 , 即公示变现出来的物权法基本规则 。 本案中 , 虽然小皓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年仅2岁 , 且是老杨支付的全部购房款 , 但根据物权公示原则 , 由于房屋登记在小皓名下 , 房屋的所有权人当然为小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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