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哄抢中遭遇车祸,责任原来是这样划分的( 二 )


值得注意的是 , 哄抢一般不使用暴力或轻微使用暴力 , 而且不针对人身 。 也就是说 , 司机受伤没办法干涉 , 或者在旁边欲哭无泪 , 这算是哄抢 。 但如果司机干涉、制止 , 甚至一定程度上采取了防卫行为 , 这个时候 , 还击司机 , 一旦过度 , 性质立马就会变 , 变成抢劫 。 抢劫可是重罪 , 不管金额 , 三年起步 。 所以 , 下手之前还是要掂量掂量 , 犯不犯得着为了一箱苹果 , 几瓶饮料去坐三年牢 。
二、哄抢中出事了 , 算谁的?
这一次造成伤亡 , 就是因为村民在捡东西的过程中 , 来了第二辆车 , 猝不及防 , 发生翻覆 。
一般来说 , 在路面上哄抢 , 特别是进入封闭的道路 , 甚至是高速公路 , 长时间占道 , 肯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 出了事故 , 肯定是要负责的 。 如果肇事车辆遵守交通规则 , 正常行驶 , 也采取了必要的避让的安全措施 , 那么 , 肇事车辆不承担任何责任 , 责任全部是在路面哄抢的人承担 。 如果肇事车没有遵照交通规则 , 比如超速、酒驾 , 肯定是要负责的 。 一般来说 , 只要不超速 , 路面的行人 , 都是应该避得开 , 停得下来的 。
此次事件 , 除了上面这个责任判定思路 , 还有些具体的情况 。
此次发生事故的路段 , 短时间内发生了两起车辆侧翻 , 那么 , 是不是存在道路的施工、设计存在缺陷呢?这个也需要调查确定责任 。 事故发生后 , 货车司机自身有没有受伤 , 如果没有 , 有没有积极处理后续事宜 , 比如设置警示 。 如果身体情况允许 , 又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 , 那么 , 这个司机或所属公司事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
其实 , 说哄抢的风险很高 , 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存在这种二次事故 。 所以 , 冒着风险去抢东西 , 是很愚蠢的行为 。
哄抢除了发生这种二次事故 , 还有其他意料之外的事 。
8月26日早上 , 广西东兴市万尾金滩海域一艘装满榴莲的货船发生侧翻 , 海面漂浮着大量榴莲 。 事发后 , 上百村民不停劝阻 , 下海哄抢榴莲 。 然而就在当晚 , 许多人在朋友圈提醒他人 , 不要吃海上打捞回来的榴莲 , 已经有人出现食物中毒 。
那么 , 这个责任该谁承担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生产者免责的情形 , 其中之一 , 就是生产者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 这里的流通 , 是指市场上的流通 。 现在 , 产品还处于运输过程 , 并没有进入市场流通 , 如果发生中毒 , 或者其他缺陷导致的损害 , 生产者都是没有责任的 。 而且 , 发生受到损害 , 并不抵消之前的哄抢责任 。 具体到榴莲的这件事 , 榴莲漂浮在海上 , 已经处于不正常的状态 , 可能被污染 , 所以 , 自然与运输者没有关系了 。
三、破窗效应与乌合之众
这种事情的发生 , 存在一种破窗效应 。 所谓破窗效应 , 是犯罪学中的一个理论 , 指环境中的不良、失序现象如果被放任存在 , 会诱使人们仿效 , 发生违法犯罪 。 以一幢有少许破窗的建筑 , 如果那些窗不被修好 , 就将会有破坏者破坏更多的窗户 , 最终会闯入室内 。 一面墙 , 如果出现一些涂鸦 , 没有被清洗 , 更多的涂鸦必然出现;一条人行道 , 如果本身很干净 , 乱扔东西的就少 , 如果本身不干胶 , 人们会理所当然地将垃圾顺手丢弃在地上 。 显然 , 一辆翻到的车 , 是一个非常明显的失序环境 。
破窗效应之后 , 就是乌合之众出现 。
所谓乌合之众 , 简单的说 , 是一种丛众心态 。 这种哄抢行为不光中国有 , 在世界各地都有 。 法国群体心理学家勒庞在《乌合之众》中写道:“意识到肯定不会受到惩罚——而且人数越多 , 这一点就越是肯定——以及因为人多势众而一时产生的力量感 , 会使群体表现出一些孤立的个人不可能有的情绪和行动”“孤立的个人很清楚 , 在孤身一人时 , 他不能焚烧宫殿或洗劫商店 。 但是在成为群体中的一员时 , 他就会意识到人数赋予他的力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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