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示|因合同纠纷 海航集团及其董事长陈峰被限制高消费

北京商报讯(采访人员 肖玮 杨卉)9月16日 , 采访人员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获悉 , 在最新发布的两项涉合同纠纷的执行令中 ,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由于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 被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 限制消费令于9月15日对外公布 。 而陈峰作为海航集团法定代表人 , 同样被开出了限制消费令 , 包括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 , 经查证属实的 , 将予以罚款、拘留等处罚 。 针对上述情况 , 北京联系了海航集团相关工作人员 , 但截至发稿时未收到回复 。
北京商报采访人员查询发现 , 上述合同纠纷为“柴靖与海南海易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玖锡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 。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 , 在这一合同纠纷中 , 被告海南海易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要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柴某借款本金36975元及该款利息 , 被告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随后 , 由于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 海航集团及董事长陈峰被限制高消费 。
具体来看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限制高消费令显示 , 被执行人如为自然人 , 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 , 不得有乘坐交通工具时 , 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旅游、度假;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 , 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 , 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 。 值得一提的是 ,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还显示 ,
【显示|因合同纠纷 海航集团及其董事长陈峰被限制高消费】除了上述两项执行令 , 海航集团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 , 共有8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海航控股2020年半年度报告显示 , 上半年该公司净利润为-118.23亿元 , 同比下降2448%;实现营业总收入117.1亿元 , 同比下降66.57% 。 截止2020年6月30日 , 海航控股负债总额为1298.48亿元 。 而陈峰在2019年底曾直言 , 2020年是海航化解流动性风险的决胜之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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