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捕|非法捕猎收购野猪果子狸等野生动物千余只 32人受审
据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法院消息,9月15至16日,临渭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汪某、任某、薛某等32人涉嫌非法狩猎罪,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此案为临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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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某在明知国家禁止收购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从被告人任某、兰某、张某处收购鹰雀、鸳鸯等国家II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孢子、野兔等“三有”野生动物,总数量达三千余只;被告人李某、马某等人使用自制猎套、猎夹等禁猎工具及毒药呋喃丹,非法猎捕狍子、岩松鼠等“三有”野生动物。
被告人薛某使用禁猎工具猎捕国家II级保护野生动物鵟及猪獾等“三有”野生动物外,还先后从被告人林某等人处收购其非法猎捕的野猪、果子狸等野生动物千余只;被告人史某组织被告人孙某、冯某等人在禁猎期使用猎夹等禁猎工具非法猎捕果子狸、猪獾等“三有”野生动物;被告人梁某等人在明知国家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使用自制的铁丝套或弹簧套,非法猎捕国家I级保护野生动物原麝,各被告人将猎捕、收购的上述野生动物销售牟利。
公诉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汪某等32人分别实施非法猎捕、杀害、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行为,不仅触犯刑法,还严重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资源损失,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还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为此,在向法院提起公诉时还请求判令共同赔偿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由“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制合议庭,在庭审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公诉暨公益诉讼的焦点问题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充分发表了意见。
【 非法猎捕|非法捕猎收购野猪果子狸等野生动物千余只 32人受审】本案将在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宣判。
责编:郭姝婷
【来源:临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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