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海子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2020年9月5日,由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海子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一案,阜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海子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
海子同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经公安机关侦查后,以海子同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海子同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署具结书,因其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经审查后于2020年6月24日,向阜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庭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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