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投喂流浪狗被索赔4万,冤不冤?

【好心投喂流浪狗被索赔4万,冤不冤?】_本文原始标题:好心投喂流浪狗被索赔4万 , 冤不冤?
文|徐媛
好心投喂流浪狗 , 却要为流浪狗的伤人之举买单 , 赔偿4万 。 近日 , 遵义市的一起关于流浪狗的案件纠纷 , 引发了很大的争议 。
2019年9月20日 , 60多岁的昝某某从农贸市场买菜回家途中 , 被一条黄色土狗撞倒 。 经警方调查 , 该流浪狗系当地居民万某某经常喂养 。 昝某某向正安县人民法院诉请判令万某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 。 遵义中院在二审中调解 , 将赔偿金额降至4万元 。
好心投喂流浪狗被索赔4万,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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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双方达成协议 。 图片来源:贵阳晚报
好心人一心行善 , 却被法律惩罚 , 明明是义举 , 却要承受损失 。 这个结果让广大网友心绪难平 。 这样一来 , 还有谁愿意救助流浪动物?法律又如何来守护人心中基本的善意呢?
该案一审中 , 正安法院认为 , 万某某常向流浪狗投喂食物 , 事实上系豢养该狗 , 可以把他认定为动物的管理人 。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一般认为 , 动物饲养人就是动物的所有人 , 即主人 , 这点少有分歧 。 “管理人”为所有人以外的保有人 , 但范围有待论证 , 不同的判决中 , 有不同的认定 。
2013年 , 北京丰台曾经发生过一起类似的案件 。 受害者被流浪猫抓伤 , 而将长期在公共区域投喂猫食的一位业主告上法庭 , 一审判定喂养人承担七成责任 。 二审判决则对“责任主体”给出了不同的认定 , 提供了两条标准 。 一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使用动物 , 二是对动物有决定权 。 法庭认为 , 即便长期投喂 , 也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或占有 , 不构成流浪猫的饲养人和管理人 。
当时这一条理分明、逻辑自洽的认定 , 得到了很多的赞赏 。 按照这一解释 , 本案中 , 万某某投喂流浪狗 , 是出于对动物的爱护和内心的善意 , 没有利用、控制的目的 , 投喂也没有改变流浪狗的无主属性 , 自然不应该被认定为流浪狗的“管理人” 。 可惜 , 大部分的司法判决中 , 法官惯性地将长期投喂者同“管理人”等同起来 , 缺乏详实的论证和说理 , 没有给出过有司法信服力的解释 , 让人难以信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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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投喂者万某某赔偿伤者4万元 。 图片来源:《贵阳晚报》
既然投喂行为不等于存在管理义务 , 那自然就不能因此认定投喂行为与受害人损伤存在因果关系 。 在这起流浪狗撞伤老人的纠纷中 , 法院认为 , 万某某未能认识到流浪狗的危险性 , 采取了不当方式投喂 , 使该狗对其投喂的食物产生了依赖 , 常在附近流浪 , 引发本次事故 , 所以承担大部分责任 。
而这种依赖性并不一定导致受害者损伤结果 , 如果单纯地认为依赖性等于增加危险性 , 从而认定投喂者具备管理义务 , 反过来理解是否认为无主以及无人喂养的流浪狗比这种无主但有人投喂的流浪狗更安全呢?实际生活当中 , 人们的感受是截然相反的 。 也就是说 , 投喂行为并不等于增加了危险性 , 相反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流浪狗流浪行为 , 增加了流浪狗对人类的信任 , 减少了主动攻击人的可能性 。
不可否认 , 在一些人多的场所 , 投喂行为会改变流浪动物的生活习性和出没规律 , 流浪猫狗的聚集可能会增加伤人的风险 。 所以很多地方都会劝导市民不要投喂流浪动物 。 但因为这样笼统的相关性 , 就要投喂者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 而不去判断个案中具体危险的存在和程度 , 逻辑推定未免过于简单 , 因果关系链过长 , 有损法律的严谨性 , 也不利于判决的公正 。
根据此类法院的判定 , 投喂者要承担很高的注意义务 。 投喂之时 , 他要预料到动物所有的潜在的攻击行为 。 然后 , 他要整天“在场” , 防止它们攻击人类 。 这是任何投喂者都无法做到的 。 无论在哪个国家 , 哪个社会 , 投喂流浪动物都是一种善举 , 都是值得呵护的善良风俗 。 若投喂者在没有明显过错的情况下 , 不仅得不到应有的嘉赏 , 反而要因此惹上官非 , 承受损失 , 这是对个体善心的一大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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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来 , 公共场所流浪动物与日剧增 , 带来了不少的安全隐患 。 或许法院的初衷 , 是希望能阻止善意的投喂者 , 不要因为他们的“无心之失” , 增加公共管理的困难 。 但是没有人类的喂食 , 流浪狗也不会自动消失 , 或者自动迁移到人烟稀少的荒郊野外 。 一味要求爱心人士减少投喂行为 , 不一定能减少侵权事件的发生 , 反而可能导致流浪狗因为饥饿增加对人类的攻击性 。
说到底 , 流浪动物的管理是一个社会问题 , 对于流浪动物的控制 , 需要细致周到的公共服务 。 比如完善宠物登记制度 , 方便追溯到原来的主人 , 以及政府一系列妥善安置的措施 。 此外 , 公共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单位 , 社区、城管、派出所这类相关的业务部门 , 都要承担一定保障和监管责任 。 而如果只是让投喂者承担责任 , 不就等于让个人承担原本应有公共部门承担的管理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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