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妻子私自打胎丈夫起诉离婚被驳回,丈夫“生育权”是否被侵犯?
近日 , 30多岁的李峰来到如东县人民法院 , 起诉妻子要求离婚 , 在法官的追问下 , 李峰表示妻子私自做引产手术是决定离婚的原因 。 最终 , 因为违反婚姻法中对女方终止妊娠后六个月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 , 法院裁定驳回李峰的起诉 。 那么 , 妻子的这一做法 , 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呢?
怕影响事业 , 妻子私自引产被诉离婚
与很多离婚案件一样 , 在诉状中离婚的理由部分 , 李峰描述为“感情基础薄弱、性格存在较大差异 , 生活中无法交流和沟通 。 ”
庭审中 , 李峰在承办法官的追问下 , 终于满腹委屈的说出了实情 。 原来 , 李峰和妻子张小红都有一份不错的工作 , 李峰的父母也已退休在家 , 老两口迫切的盼望着能早日抱上孙子 。 奈何夫妻二人都属于事业的上升阶段 , 尤其是张小红 , 怕生育影响事业的黄金期 , 就在两个月前 , 她瞒着李峰 , 独自做了引产手术 。
李峰得知真相后 , 认为妻子侵犯了他的生育权 , 决定起诉要求与张小红离婚 。 承办法官向李峰释明 , 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 女方提出离婚的 , 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 , 不在此限 。 ”
法官告诉李峰 , 如不能就法院确有必要受理其离婚诉讼予以证明 , 那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 ,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 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李峰的起诉 。
私自引产是否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这起案件带了一个问题 , 妻子瞒着丈夫私自做引产手术 , 究竟有没有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呢?
承办法官介绍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第9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 , 致使夫妻感情破裂 , 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 , 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 ”这项规定给予了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 。
法官认为 , 当丈夫和妻子生育权发生冲突时 , 理应更多的保护弱势的妻子的人身权利 。 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 , 妻子并非生育工具 , 夫妻应当共同达成要孩子的合意 。
但在此基础上 , 法官建议 , 为了维护家庭的幸福和睦 , 妻子在堕胎前应更多的寻求家人尤其是丈夫的意见 , 达成合意 , 以免给自己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同时 , 也给自己的婚姻带来不幸的结局 。
【扬子晚报|妻子私自打胎丈夫起诉离婚被驳回,丈夫“生育权”是否被侵犯?】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采访人员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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