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义|“案件比”要避免执行偏差:早到的非正义比迟到的正义更可怕

作者:张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如果说总结2020年度检察系统的十大关键词的话,“案件比”无疑会名列榜首,无数办案一线的检察官和检辅人员莫不为之疯为之狂。
各地检察机关为了避免在“案件比”考核中落后于人,更是想方设法对进入诉讼环节的各种案件进行“围追堵截”。
有的将多年前的“预审”制度拿回重用;
有的开起历史的倒车将检察官延长、退查的权限收回,代之以领导审批制度;
有的将“案件比”与检察官个人绩效挂钩,使之成为悬在“检察官”头上的利剑,逼着检察官去仓促结案。
这些做法,在短期之内的确能起到倒逼检察官提高办案效率,压缩办案周期的效果,但有违制度初衷,且不符合司法规律,恐难以行稳致远,甚至会埋下案件质量整体下滑的隐患,最明显的体现便是放纵犯罪。
如,某一盗窃案件,嫌疑人供述自己盗窃作案30起,但目前仅找到20名被害人,是仅认定证据到位的20起事实起诉还是退回补充侦查?
如果以办案效率为第一追求的话,那么一个案件的审查可以简化为能否确保够罪,如果不能再考虑延长、退查等救济程序,如果能的话,那么犯罪事实多一起少一起、是否需要深挖彻查、诉讼监督等似乎都可以靠后站。
按照这个逻辑,对于此案的处理要么担着遗漏犯罪事实的风险认定20起事实起诉,要么硬着头皮认定30起起诉,可按照后者操作这欠下的债到审判阶段仍然是要还的,要么审判环节根据法院要求继续补查,要么被删减事实,最后被认定案件质量不高。
如果从普通社会群众的角度来考量的话,为了实现实质正义多花费一个月甚至两个月也是值得的,毕竟早到的非正义远比迟到的正义更可怕。
再如一些遗漏事实或者遗漏犯罪嫌疑人的案件,退查查清和查不清的几率各占一半,甚至查不清概率占8成,而查清的概率仅有2成,这种情况下是否站在“案件比”的角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但法律毕竟是社会科学,不能像自然科学那样精确到1就是1,2就是2,检察官对对公平正义的执著追求和对案件处理的自由把握不应以简单的数字概率予以否定。
笔者窃以为,规则制定可能有如下考虑:
有许多案件的办案周期是被人为耽误的,不该延长的延长了,不该退查的退查了,案件事实审查和证据完善的救济程序被当做借时间的手段频繁使用了。
所以,有必要将“案件比”这一工具引入案件质量评价体系,对办案人员进一步施压,引导其压缩办案周期水分,提高办案效率,提升群众满意度。
毋庸置疑,这一认知是准确且真实存在的。但另一问题也不可回避——人案矛盾。
实践中,百分之八十的案件在基层,但基层办案的人在整个系统中是否占到百分之八十有待考证,且即使基层现有的办案人数达到整体的百分之八十,那么这百分之八十的人是否能够在首次法定期限内健康的消化完这百分之八十的案件也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许多基层检察院人均办案量常年在100件以上,当案件如潮水一般涌来,前面的案件正在审查,后面的案子没来得及看已经到期,那么空延、空退现象便也不是什么奇怪的现象。在案多人少、负重前行的背景下,办案人员不得不靠延长、退查等手段将一年的案件量勉强消化完。
同时,从这个问题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引申出另一个问题——“案件比”考核的公平性。

就像跑步比赛一样,当不同的选手起跑的地点距离终点的距离不同时,那么我们可以毫不犹豫的判断这是一场不公平的比赛。
“案件比”考核也是如此。
排除案件难易程度的因素,让一个年均办案100件的检察官和一个年均办案50件的检察检察官去比谁的案件比更低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同理,去比较人均办案量不同的检察院之间的案件比意义也是不大的,至少可以说是不公平的。
让人欣慰的是,上级机关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针对各单位之间员额分布不均衡、人均办案量失衡问题,建立了员额动态管理制度,以保证“一碗水端平”。
但笔者认为,比员额更需要动态平衡的是政法专项编制,简言之,要保持人均办案量的平衡,最需要平衡的是办案的人,而非员额这一头衔。
例如,某基层检察院的政法专项编制为60人,员额为20人,但实际上真正参与办案的远不止20人,因为大量检察官助理也在实实在在的参与办案,只是讯问和出庭支持公诉这两项工作无法单独完成而已。
如果根据员额动态调整的需要,即使将该院的员额扩增为25人,那么该院仅仅是有5名助理转化为员额,实质上参与办案的人并未增加1人,仅仅是多了5个可以独立开庭的人而已。
如果将政法专项编制根据案件量动态调整的话,那么实质上办案的人也会随着案件的增多而增多,而员额数量又是根据单位政法专项编制的比例确定的,编制增加了,员额的数量自然也水涨船高。
考核是风向标、指挥棒,是必要的管理杠杆。没有任何一种考核办法十全十美,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修正、完善。
“案件比”考核也是如此,这一概念自提出以来,在检察内部宏观业务指导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检察人员本着“求极致”的原则,减少了大量不必要的“件”,当事人满意度也有所增加。
针对实践操作中出现的“矫枉过正”、执行偏差现象,需要自上而下有针对性的予以调整、扭转。首先要做的是便是进一步明晰“案件比”的设计初衷:让该从快办理的案件从快,该放慢节奏的放慢节奏,把省下来的时间用到该用的地方,进一步巩固繁简分流改革的成果。
此外,最高法律监督机关有必要重申坚持案件质量作为案件第一生命线的原则,在后续的考核中应避免“案件比”一支独大的情况,限制“案件比”在整体分数中的占比。
可确立一相对适当的“案件比”值,当“案件比”低于或等于这一数值即可得到该项考核的满分,高于这一数值,根据比例适当减分即可,摒弃没有最低只有更低的排位竞争。
最后,关于“件”的计量上建议对延长和退查予以区别对待。目前的考核规则中对于延长和退查均以1件“计”,但延长仅占用15天的办案周期,而退查经过一来一回最长可占用60天,二者性价比差异立见。故将延长一次计为0.5“件”可能更符合实际,也有利于避免以退代延的现象。
非正义|“案件比”要避免执行偏差:早到的非正义比迟到的正义更可怕
文章图片
点分享
非正义|“案件比”要避免执行偏差:早到的非正义比迟到的正义更可怕
文章图片
点点赞
非正义|“案件比”要避免执行偏差:早到的非正义比迟到的正义更可怕
文章图片
【 非正义|“案件比”要避免执行偏差:早到的非正义比迟到的正义更可怕】点在看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