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同性伴侣争抚养权案宣判 同性伴侣尚不为婚姻法所规范( 二 )


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 原告小提并无证据证明其系丫丫的母亲 , 其要求丫丫由其抚养 , 既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 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
本案中 , 虽然双方均确认丫丫系以小提的卵子与购买的精子培育成受精卵后 , 由阿美孕育分娩 。 但是 , 在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 不能仅以双方确认或仅因丫丫具有小提的基因信息 , 就认定其与小提存在法律上的亲子关系 。
因此 , 法院判决认为 , 小提诉求确认其与丫丫存在亲子关系 , 于理不合、于法无据 。 所以 , 针对小提的诉讼请求 , 法院均不予支持 。
判决还指出 , 因为丫丫由阿美孕育分娩 , 出生医学证明载明丫丫母亲为阿美 , 孩子出生后亦一直由阿美照顾 , 现未满周岁仍需母乳喂养 , 法庭判决由阿美抚养符合法律规定且有利于丫丫的健康成长 。
法院判决
近日 , 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驳回小提的诉讼请求 。 一审判决后 , 因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 目前该案尚在二审中 。
法官解读为什么这么判
法官说 , 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进步 , 使用辅助生殖技术的人群已不局限于不孕不育的夫妻双方 , 而扩展至受自身因素和婚姻状态等情况影响的人们 。 此类群体现可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实现生育意愿 , 但若未能在法律许可的框架内实施 , 相应行为及后果将有可能无法受到现有法律的保护 。
在本案中 , 小提与阿美作为同性伴侣 , 尚不为我国婚姻法乃至其他民事法律所规范 , 无法根据我国现有辅助生殖技术的相关规定实现生育目的 , 故双方购买精子进行体外受精乃至胚胎移植的一系列行为是违法的 。 购买精子、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孕育生命的行为既非我国法律所允许 , 也违反我国社会一般性的伦理要求和公序良俗原则 。
而且 , 将于明年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买卖人体细胞的禁止性规定已经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上述行为的否定性评判 。 同时 , 以此方式出生的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应符合最基本的民法公序良俗的原则 。
在公众最朴素的伦理观念当中 , 母子关系的确立并非基于生物学上的基因延续 , 而在于"十月怀胎"的孕育过程和分娩阵痛带来的情感关联 , 这也是《出生医学证明》以孕育分娩来记载母亲的原因所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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