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特殊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编辑整理||侯志涛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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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特殊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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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如有侵权 请联系删图本文要旨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作出前,为解决权利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急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实施某种行为的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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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如有侵权 请联系删图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第一百七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紧急,包括:
(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三)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四)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五)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经典案例
云南省高级人民(2019)云民申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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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如有侵权 请联系删图案件分析
本院认为,关于丰世才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提出原审程序不合法,法律适用不当的相关主张。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对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条件以及救济途径等均进行了明确规定。经查,杨适于2017年11月21日向一审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一审法院于2017年11月21日作出(2017)云0723民初1456号民事裁定,裁定:“被申请人丰世才立即停止侵权(不得阻扰申请人修建房屋)。”,丰世才不服,于2017年11月25日向该院申请复议,该院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2017)云0723执830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丰世才的复议请求。”由此,丰世才申请再审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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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若有侵权 请联系删图专业律师划重点一、先予执行的启动方式是:依当事人的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启动。
二、先予执行的适用以下三类案件: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紧急情况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紧急情况包括:(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三)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四)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五)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三、先予执行的期限:在受理案件后,终身判决作出前。



【 裁定|特殊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裁定先予执行】四、先予执行的范围: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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