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李佳琦起诉两家公司,索赔106万,法院判了


通过明星、网红带货让“流量变现” , 是不少商家的生财策略 , 但未经明星、网红同意 , 擅自使用对方肖像、姓名“蹭热度” , 则会触犯法律红线 。
9月8日 , “口红一哥”李佳琦就有一起人格权纠纷案在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 法官一审判决佳琦影视文化发展(杭州)有限公司、美腕(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 , 赔礼道歉 , 并赔偿李佳琦各项损失16万元 。
李佳琦被代言
李佳琦是一位知名美妆博主 , 为美腕(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签约达人 , 在抖音、微博、淘宝和小红书等平台上拥有数千万粉丝 , 因几个口红试色直播视频而走红网络 , 被称为“口红一哥” , 后与公司共同运营有一家名为“佳琦全球严选”的淘宝店铺 。
超强的曝光率和带货能力 , 使得李佳琦的商业价值水涨船高 , 这也引来一些不良商家的觊觎 。
去年9月 , 毕某、卢某在杭州注册成立了美腕(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佳琦影视文化发展(杭州)有限公司 , 这两家看似与李佳琦有着千丝万缕关系的公司 , 实际上与李佳琦及其签约公司并无任何瓜葛 。
换句话说 , 就是李逵与李鬼的区别 。
法制|李佳琦起诉两家公司,索赔106万,法院判了
本文插图


然而 , 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 , 这两家“李鬼”公司开始冒用李佳琦的名义 , 生产、宣传、销售“李佳琦严选”自热速食、方便速食以及休闲食品等系列产品 , 并将李佳琦的肖像和姓名印制在产品的外包装上 , 误导了不少消费者 。
商品在市面上流通后不久 , 一些李佳琦的忠实粉丝发现了端倪 , 并陆续购买了一些侵权产品邮寄给了李佳琦 。
李佳琦起诉两家公司 索赔106万
法院判决:赔偿经济损失16万
今年3月 , 李佳琦将上述两家公司诉至萧山法院 , 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 , 赔礼道歉 , 并赔偿经济损失、维权费用共计106万元 。
8月26日 , 萧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人格权纠纷案 , 两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 法庭依法缺席审理了该案 。
9月8日 , 萧山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 , 要求佳琦影视文化发展(杭州)有限公司、美腕(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所有侵犯李佳琦肖像权、姓名权的行为 , 召回、撤换使用了原告肖像、姓名的产品、宣传资料等;向李佳琦进行书面澄清及致歉;佳琦影视文化发展(杭州)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佳琦”字样;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 。

“李佳琦作为拥有一定知名度的美妆博主 , 不可否认 , 他的姓名及肖像都具有商业价值 。 两家被告公司在未经李佳琦同意下 , 擅自使用其姓名和肖像并用于商业经营 , 该行为已经侵犯了李佳琦的姓名权和肖像权 , 应承担民事责任 。 ”承办法官解释说 , “不过 , 对于李佳琦要求的106万元赔偿 , 因他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 , 也未举证证明两被告因此所获得的利益 , 所以我们根据他的知名度、两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持续时间、损害后果 , 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 , 酌情认定为16万元 。 ”
法官说法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 。
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
擅自使用他人姓名;
假冒他人姓名 , 例如假冒他人姓名盗取上学机会;
采用违法方式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使用他人的姓名 , 如对他人的姓名故意做不当发音 。
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
未经他人同意 , 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予以使用 , 如制作广告等 。
延伸阅读:
小心!随意P图换脸要担责 , 肖像权纠纷日益增多

P图技术被戏称为新“四大发明”之一 , AI换脸也一度流行 。 然而 , 随之而来的却是日益增多的肖像权纠纷 。 对此 , 民法典第1019条明确规定: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 回应现实关切 。
互联网时代 , 朋友圈、微博、短视频等平台上 , 真实与虚幻的融合度越来越高 。 “不夸张地说 , 肖像权及肖像作品著作权案件 , 已经成了当前司法实践中的‘网红’案件 。 ”海淀法院法官陈昶屹说 。
深度伪造、AI换脸等新技术是一把“双刃剑” , 一方面可用于试妆、试衣以及游戏角色替换等场景 , 但在司法实践中 , 有人会非法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肖像 , 并进行广告宣传 , 甚至伪造他人的肖像 , 通过抠图、换脸等方式进行侮辱、诽谤性使用 。
此前 , “葛优躺”在网络上走红 。 演员葛优本人却遭遇商家的P图困扰 , 频繁“被代言” , 几个维权官司打下来 , 都以葛优胜诉终结 。 前不久还有媒体报道 , 某公司伪造歌手吴亦凡代言形象被判高额侵权赔偿的案件,把吴亦凡的肖像伪造成形象代言进行线上线下广告宣传 , 严重损害了吴亦凡的肖像权 。
陈昶屹指出 , 肖像权纠纷在网游领域突出:部分网游公司在未经演艺明星本人同意的情况下 , 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 , 或将明星换脸 , 或将肖像动漫化、游戏角色化使用 , 利用明星的流量号召力 , 非法谋利 。 这种情况 , 当事人就可以通过肖像权保护条款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 民法典的规定对滥用信息技术手段侵犯肖像权的情况进行禁止和预防 , 具有积极意义 。
来源:综合杭州日报 北京晚报
【法制|李佳琦起诉两家公司,索赔106万,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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