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乐器被撞坏音乐系学生索赔3.2万,法院判赔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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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康传贤采访人员严君臣)交通事故导致乐器簧笙受损 , 重新购置的簧笙价值32000元 , 能否以此价格主张财产损失?9月10日 , 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了解到 , 近日 , 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送达 , 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落下帷幕 , 法院支持原告曹某在交通事故中的各项损失 , 其中酌情支持财产损失费2500元 。
据介绍 , 2019年8月30日 , 曹某手推装有乐器簧笙的电动自行车走在非机动车道时 , 徐某驾驶中型厢式货车驶入该车道 , 与曹某发生碰撞 。事故导致曹某跌倒受伤 , 两车及簧笙受损 。随后 , 交警大队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书 , 认定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 曹某无责 。
曹某是某音乐学院民族音乐系学生 , 其在事故发生后重新购置了簧笙 , 价值32000元 。曹某起诉中 , 要求徐某及其投保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乐器损失32000元 。
庭审中 , 曹某仅提交重新购置簧笙的发票及乐器损坏照片 , 并表示事故确实造成簧笙的损毁且无法修复 。事故发生后经过咨询 , 没有相关的评估机构 。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新乐器的购买日期为2019年10月10日 , 发票日期为出险后开具 , 不能证明事故发生时损坏乐器价值 , 但考虑到曹某的簧笙确有损失 , 酌情支持财产损失费2500元 。
曹某不服提起上诉 ,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曹某主张37簧笙损坏 , 仅提供了残骸照片 , 未有购买日期、购买价格、销售者等基本信息 , 无法确定被损坏的簧笙价格 。曹某提供新购37簧笙发票 , 因无法确定新旧簧笙是否一致 , 不能倒推被损坏簧笙的价值 。因曹某举证不足 , 一审法院在参考簧笙网上价格的基础上 , 酌定财产损失2500元 , 无明显不当之处 。
法官提醒:
事故后索赔 , 受害人应当举证
据承办法官介绍 , 在诉讼中 , 交通事故的财物损失 , 应当由受害人负举证责任 , 包括提供财物属于在事故中损坏的证据和受损财物的价格证据 。如果受害人不能完成举证责任或者举证不充分的 , 将承担由此产生的诉讼风险 。
【交通事故|乐器被撞坏音乐系学生索赔3.2万,法院判赔2500元】当交通事故发生后 , 当事人首先应报警处理 , 然后查看有无人员受伤 , 其次应注意自身是否存在财物损毁的问题 。如存在财产损毁 , 应当拍照保存相应损毁现状并报交警予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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