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垃圾引燃店铺责任如何划分 法院:两单位及户主均担责
紧挨自家房屋外的垃圾池和垃圾桶里的垃圾起火 , 导致经营的店铺被烧毁 。 因责任划分未能达成一致 , 南阳一村民将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民委员会、南阳某环境产业有限公司诉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近日 , 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判决 。
去年2月6日凌晨 , 位于南阳市某路口的某电动车、摩托车维修店发生火灾 , 造成原告王某屋内的商品和生活用品全部烧毁 , 致其遭受一定经济损失 。
王某认为因南阳市某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区管委)监管不力 , 南阳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将垃圾池建在其房屋旁边 , 南阳某环境产业有限公司将5个垃圾桶紧挨其房屋外边 , 垃圾池和垃圾桶里的垃圾燃烧后引燃了王某的房屋 。 火灾发生后 , 因责任划分未能达成一致 , 王某将三单位起诉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请求法院判令三单位支付损失共计25万余元 。
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承办法官张宏显和书记员任娟两次去火灾现场调查情况、勘验残留物品 , 以便划分案件责任方和确认损失数额 。
【法院|垃圾引燃店铺责任如何划分 法院:两单位及户主均担责】宛城区法院就此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开庭审理 , 最终根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 , 确定起火原因及起火点 。 法院认为 , 某村委会作为垃圾池的修建方 , 对垃圾池的管理及清运工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 南阳某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作为清运垃圾桶内垃圾的工作承包方 , 应及时清理垃圾 。 二被告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 。 某区管委会已将辖区内垃圾清理工作承包给南阳某环境产业有限公司的母公司负责 , 对火灾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 , 故该区管委会不承担赔偿责任 。 而王某居住在距离垃圾堆放地点0.5米的地方 , 在垃圾池已有炮纸炮灰阴燃的情况下 , 没有尽到对自身安全及财务谨慎的注意义务 , 7个小时后才发现起火 , 并且王某在垃圾池旁堆放废旧轮胎等易燃物品 , 将大火引燃至王某搭建的铁皮简易房和维修店内 , 故王某对火灾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 。 法院酌定王某在此次火灾事故承担30%的责任;该村委会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南阳某环境产业有限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 。
根据河南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财产评估报告意见并结合法官查看王某经营的维修店内电动车、电池、家用电器及配件等部分用品并非全新电器 , 所烧毁的电器及配件存在折旧因素 , 该院酌定将烧毁的财产价值降低10% , 判决某村委会赔偿王某2万余元 , 南阳某环境产业有限公司赔偿王某6万余元 , 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 (本报采访人员曹怡然通讯员赵倩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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