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猪|面对“咸猪手”,该如何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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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地铁、公交乃至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内的性骚扰、“咸猪手”事件常常出现在公众的视线。去年,上海一名男子因“咸猪手”(此案和一般的“咸猪手”案件有所区别,其中强制猥亵的情节表现得比较充分,而且证据比较确凿),被静安区人民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两年半有期徒刑。面对该类行为,有热心的群众可能会阻止违法犯罪分子或将其扭送到公安机关,这种见义勇为的行为无疑会得到公众的赞许。但是,近日冷水滩公安分局发布的一起《案情通报》却在网上引起了轩然大波,笔者以此案为例,结合近日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作出分析,并结合办案经验,谈谈面对“咸猪手”,该如何进行正当防卫?
一、案情回顾
根据2020年8月21日,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公安分局发布的《警情通报》以及网上后续的一些报道,本案的基本案情大致如下:2020年6月1日,在冷水滩区某商场内,雷某某用手臂故意碰撞艾某某胸部,艾某某的同行男友胡某因此与雷某某发生争执。后双方来到商场监控室查看监控过程中(此时胡某已报警,等待警察处警),雷某某借机跑出监控室,胡某追至商场外停车场,两次脚踢(胡某因手受伤不便,故用脚踹)雷某某,但未踢中,第三次脚踢雷某某致其倒地受伤。经司法鉴定:雷某某右肱骨头粉碎性骨折、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上述骨折均为新鲜骨折,两处损伤分別构成轻伤一级。针对雷某某猥亵他人行为,公安机关已于6月1日受案调查,鉴于其仍在治疗期间,暂未采取强制措施。同年8月21日,冷水滩公安分局对胡某予以刑事拘留。后该事件在网上发酵,引起热议。冷水滩公安分局于8月26日撤销对胡某的立案,解除对胡某的刑事拘留,并提级由市公安局重新调查。对雷某某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冷水滩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行政拘留15日。
【 咸猪|面对“咸猪手”,该如何正当防卫?】该起事件引起热议的主要原因是,网友普遍认为,雷某某明明是猥亵在先,而胡某是见义勇为的好人,或者认为他属于正当防卫,怎么能对他进行刑拘?
二、争议观点
第一种观点,即冷水滩公安分局的黄警官认为,虽然雷某某猥亵的事实已经成立了,但这两处轻伤都是胡某造成的,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也确实是胡某造成的,他不是故意的,难道是无意的吗?因此,冷水滩分局认定胡某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胡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明显是错误的,是对互相斗殴与正当防卫界限的错误理解和适用。在一般性纠纷过程中,先动手对他人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的,属于不法侵害,后动手反击者造成前者轻伤害的,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而不应当认定为互相斗殴,更不应当认定后动手反击者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反之,在一般性争吵过程中,先动手殴打造成对方轻伤的,则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这一规则体现了正不得向不正让步的法律精神,既有利于保护公民的法益,也有利于预防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
据此,本案胡某无论如何都不能被以故意伤害罪刑拘。相反,他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值得提倡鼓励。
第三种观点认为,胡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但属于法律许可的法令行为(扭送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一个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需要同时满足五个要件,即侵害现实存在、侵害正在进行、具有防卫意识、针对侵害人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本案中,胡某在踹猥亵男的时候,由于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了,因此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胡某的行为虽然不属于正当防卫,但具有扭送的性质。扭送属于法令行为,是一种重要的违法阻却事由,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其中之一就是“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因此,如果胡某欲将猥亵者送交公安机关而被拒绝,由此引发的强制行为就属于法律规定的扭送行为。当然,扭送的手段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就属于扭送过当了。但在此案中,即便认为胡某的扭送行为超越了必要限度,属于扭送过当,那它和防卫过当一样,在司法实践中属于“过失”,而“过失”对轻伤是不构成犯罪的。也就是说,即便按照扭送过当处理,胡某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不宜对其进行刑事拘留。
三、本文观点
笔者认为胡某的行为虽不属于正当防卫,但因缺乏故意伤害的故意,因此,不构成犯罪。
首先,对于第一种观点,笔者认为该观点属于客观归罪。在刑事犯罪中,构成犯罪需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实施了危害行为。根据《刑法》第14条关于故意犯罪的规定,所谓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此,故意犯罪中的“故意”与生活中日常用语的“故意”属于同词不同意。例如,在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下,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往往是故意的,但对造成的事故却是过失的,因此,交通肇事罪是一个典型的过失犯罪。回到本案,无疑,胡某的脚踹行为当然是他故意作出的,但并不意味着他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意图,其用脚踹雷某,主要原因有二,其一,其手有伤,不便伸手拦截;其二,他想阻止雷某逃避警方的处罚。且从本案的整体情况来看,胡某仅仅踹中了雷某一脚,在雷某不再逃跑之后,胡某未对其继续伤害,也能反映出胡某不具有故意伤害之主观意图,显然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其次,对于第二种观点,笔者认同其认为胡某的行为不属于斗殴或伤害。其一,从案情来看,胡某的行为不属于斗殴或伤害,本案中,胡某用脚踹的主要目的是防止雷某逃避法律的制裁。其二,根据两高一部近日发布的《指导意见》第九条,“要求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也能认定,胡某的行为并不属于相互斗殴。
但其认为胡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笔者认为值得商榷。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之一是“时间要件”,即要求实施正当防卫的时机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通常来说,不法侵害发生前(事前防卫)与不法侵害发生后(事后防卫)均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最后,笔者基本赞同第三种观点,即胡某的行为虽然不属于正当防卫,但因缺乏故意伤害的故意,因此不构成犯罪。认定扭送行为,需要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有将违法犯罪分子送到司法机关进行处理,他之所以想阻止雷某逃跑,是为了能够让他承认自己的“咸猪手”行为,并向自己的女友道歉,同时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罚。由于胡某缺乏故意伤害之主观要件,无论是认为胡某是出于扭送或阻止逃跑,其行为均不构成犯罪。
四、面对“咸猪手”,该如何正当防卫?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咸猪手”,完全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咸猪手”等猥亵行为,当然属于不法侵害,阻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必然具有防卫意图。如何做到合法、及时、适当?笔者建议,在防卫过程中需要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出手要快。对于不法侵害,一定要及时制止,如果不及时,不仅让违法犯罪分子得逞,还丧失了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即使当时来不及制止,事后也一定要采取报警等手段,让其受到法律的制裁。
2、出手要准。正当防卫有对象要求,即防卫的对象只能是实施猥亵者本人,不能针对其他人。
3、出手要稳。正当防卫要求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因此,即使面对“咸猪手”也要掌握分寸,切莫义愤填膺丧失理智,作出过激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立法原理之一便是法不得向不法让步、正不能向不正让步,因此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面对“咸猪手”,不仅仅是受害者个人,任何人见到不法侵害发生的,都有制止、防卫、扭送等合法权利,这是合法行为,也是见义勇为,应大力倡导,但必须用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吴心成实习律师对本文亦有贡献)
作者:张佰乐/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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