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斗鱼虎牙因“黑公关”起纷争 斗鱼被判赔1元
两大直播平台因“黑公关”起纷争
斗鱼公司被判向虎牙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元
本报讯 采访人员张维 9月1日 , 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鱼公司)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 。 据了解 , 斗鱼公司成为被执行人与近期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一纸生效民事判决书有关 。
2018年 , 斗鱼公司曾在其官方微博公开发布了一份直指虎牙公司的第三方研究报告部分截图 , 这份报告名为《网络“黑公关”研究报告》 , 并直接@虎牙公司 , 由此引发了一场两大直播平台对垒的官司 。
虎牙公司认为 , 斗鱼公司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 , 于网络平台公开发表虚假不实内容 , 构成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 , 故诉至法院 。 虎牙公司要求斗鱼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 并赔偿虎牙公司损失1元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斗鱼公司构成商业诋毁 , 损害了虎牙公司的商誉 , 应当分别在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平台上置顶发布道歉声明 , 向原告虎牙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 持续发布期间为30日 , 并赔偿虎牙公司主张的损失1元 。
斗鱼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 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理认为 , 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自己或者利用他人 , 通过编造、传播虚伪事实或误导性信息等不正当手段 , 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名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 , 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 , 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斗鱼公司在其明知发布的涉案文章有可能会侵害他人商业信誉的后果时 , 希望或放任该后果的发生 , 具有主观故意 。
据此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7月15日作出终审判决 , 认为斗鱼公司在其微博、微信公众号发布被控侵权信息的行为 , 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商业诋毁行为 , 损害了虎牙公司的商誉 , 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 斗鱼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分别在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平台上置顶发布道歉声明 , 向原告虎牙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 持续发布期间为30日 , 并赔偿虎牙公司损失1元 。
【法制日报|斗鱼虎牙因“黑公关”起纷争 斗鱼被判赔1元】斗鱼公司因至今尚未履行向虎牙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的判决 , 9月1日被列为“被执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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