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宣化法院:微信公众号开办【宣法来了】普法专栏

世界因为有法而变得有序,生活因为有法而变得规范。宣化区人民法院在微信公众号开办【宣法来了】特别栏目,已经和大家见面了。栏目采取“每周一案,以案释法”的方式,由资深法官选取典型案例,结合相关法条以案说法。目的是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增强公民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意识,达到知法于心、守法于行。同时,真诚希望各界人士关心支持本栏目,为共同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宣法来了】借名贷款中被借名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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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化法院:微信公众号开办【宣法来了】普法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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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当事人】
原 告:银行
被 告:名义贷款人(乙)、合同担保人(丙)、合同担保人(丁)
资金实际使用人:甲(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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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乙以自己的名义帮助甲向银行贷款,实际用于甲使用,丙、丁应甲之邀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不料甲却不幸离世。帮忙帮出了大麻烦,逾期未还款,银行将乙、丙、丁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被告乙、丙、丁给付原告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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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概况】
【 微信|宣化法院:微信公众号开办【宣法来了】普法专栏】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乙应案外人甲之邀,以自己名义为其贷款被告丙、丁应甲之邀为该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被告以自己的名义与原告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该合同的相对人即为原告和三被告,原告按照程序将款项足额发放到被告乙银行账户中,原告银行与三被告乙、丙、丁之间借款合同已经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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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体现了合同相对性的内容。从本案来讲,原告的请求权基础为合同之债,主合同为金融借款合同,从合同为担保合同。在主合同项下,原告银行为债权人,被告乙为债务人,债务人天然具有履行债务的义务。故被告乙作为借款人,应对到期债务本息承担清偿责任,被告丙、丁作为连带保证人,应对到期债务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官提示
在借名贷款中,被借名人基于合同相对性的约束,应承担还款付息责任。被借名人偿还之后可向实际借款人另诉解决。
来源:宣化法院
编辑:龚泽钰
【来源:张家口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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