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回货款的有效办法
问题提炼:采购合同聊天记录货款追回诉讼时效
案情简述:2016年2月1日深圳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长期合作《采购合同》 , 合同签订后 , B公司通过电话方式向A公司下单人民币64316.1元的货物 。 A公司根据B公司下单向B公司发货 。 随后 , B公司又陆陆续续向A公司下单多次货物 , 累计共计货款人民币142964元 , A公司均按照B公司下单向B公司发了货 。 2019年3月24日 , A公司出具了对账单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07280.1元 , B公司却以质量不过关、没钱等理由拖延支付 。 现A公司主张要求追回货款人民币207280.1元 , 提供了未签字的送货单、未盖章的对账单以及片段催款聊天记录 。 根据上述证据材料 , 追回货款的几率是多少?微乎及微!
法律分析:A与B合作整个过程中A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处理:
签订合同时 , 供方可以要求签署《样品确认书》 , 以该样品为质量标准 。 如该案中B公司以货物质量不符合标准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 ,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 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 ,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如双方签署了《样品确认书》 , 则可根据该证据证明符合双方确认货物质量标准予以抗辩B公司的诉求 , 以便于法院支持A公司主张货款的诉求 。
【追回货款的有效办法】供货方货物送达时 , 应当要求采购方签署《送货单》 , 如对方确属无法签署 , 在货物送达后 , 可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向对方确认是否送达 , 以留作书面证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的基本义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 , 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 证明货物送达的举证责任在于出卖方 。 该案中 , 所有送货单均未签署 , A公司根据无法提供证明自己确已履行了送货义务 , 那么要求B公司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自然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
长期合作 , 合作进行一阶段后 , 货款未支付 , 供货方应当出具《对账单》进行款项确认 , 以便后期主张有据可依 。 本案中 , 双方长期合作 , 基于信任 , 一直未向B公司主张货款 , 以致于时间过久 , 货款未予以确认 , 证据薄弱 , 追讨艰难 。
长期合作 , 货款追讨容易超过追讨诉讼时效 , 供货方可以提供《催告函》、《律师函》、催款聊天记录等方式 , 中断诉讼时效 。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 法律另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 "本案中 , 货款发生2016年2月 , 追讨时间为2019年3月 , 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 。 因此 , 只要B公司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 , A公司的诉讼请求即会被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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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安法务
结论:
长期合作双方应“先小人 , 后君子” , 应当在合作之前明确合作细节 , 确认清晰 。 不至于导致后期对方翻脸时 , 无法维护自身权益!
声明:本文源于民安法务真实案例 。 我们尊重原创 , 也注重分享 。 本文版权归文章作者所有 , 仅供学习参考之用 。 如需转载、节选 , 请联系作者授权 。 如文中内容、图片、视频等存在第三方的先知识产权 , 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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