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正当防卫如何准确适用? 法律界人士各抒己见

法律|“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正当防卫如何准确适用? 法律界人士各抒己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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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制报采访人员 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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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常菲:
复杂重大案件 , 可借助人民陪审员的生活经验综合判断
自于欢案开始 , 到昆山反杀案、福建赵宇案 , 涉正当防卫案件近年来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 如何认定正当防卫 , 以及以往司法认定中存在偏差的问题逐渐进入公众视野 。 司法实践中一贯的立场是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掌握得相对较严 , 导致得出的结论和群众的普遍认知存在差异 , 引起民意强烈反弹 。 面对汹涌的民意 , 司法上开始反思和总结 。
《指导意见》的出台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 , 其公布施行对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正确处理案件、依法维护公民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具有重要意义 。
《指导意见》共有二十二个条文 , 对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作出较为系统的规定 , 但实践中涉正当防卫的案件千差万别 , 具体可能由于一个细节因素就会导致性质的认定发生变化 , 而规定不可能对每个具体案件都给出可资“对号入座”的答案 , 只能就原则性、普遍性的问题提出相对明确的规则指引 。 而对该类案件依法妥当处理 , 关键在于办案人要吃透法律精神 , 把握公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 作出合乎法理事理情理的准确判断 。 即对正当防卫的认定 , 尤其要注意运用常识和生活经验 , 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景 , 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 , 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及当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 , 防止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 。
【法律|“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正当防卫如何准确适用? 法律界人士各抒己见】通过对此次最高法同时公布的七起典型案例认真研读 , 我深有体会 。 反观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最终被合理处理的案件 , 基本都是和群众的生活常识相契合 , 判决结果得到群众的支持 。 结合审判实践 , 对此类案件的审理 , 除依靠审判人员自身的生活经验外 , 还可以借助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 其中对一些社会影响重大案件 , 不妨按照《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组成七人合议庭 , 综合人民陪审员掌握的生活常识 , 使最终的判断不偏离生活经验 。 做到对正当防卫的相关情形认定准确 , 真正发挥刑事司法职能 , 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
9月3日 ,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 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 《指导意见》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 , 提出了十方面规则 , 也可以称为“十个准确” 。
《指导意见》的出台在我省法律界引起广泛关注和热议 。 本报邀请基层法律实务部门中资深的法官、检察官、律师 , 立足工作实际 , 共同畅谈正当防卫制度的正确适用 , 推进《指导意见》学习宣传实施 , 以便更好地宣传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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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鼓楼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文小刚:
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的 , 依法不批捕、不起诉
正当防卫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 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 , 但司法实务中每个案件都不同 , 很难归纳出抽象的适用原则 。 所以该制度一直存在着三个“不用”问题 , 即观念上不敢用 , 立法上不好用 , 实践中不会用 。 好的制度不能发挥作用 , 导致社会上存在“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 。
法治是随着时代不断进步的 。 新时代 , 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有新的更高要求 。 作为检察机关 , 必须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 把责任更好地承担起来 。 涞源反杀案、邢台董民刚案、杭州盛春平案、丽江唐雪案的办理及最高检公布的正当防卫相关案例 , 在社会上产生了重大影响 , 促进了社会观念深刻转变 , 公众对于正当防卫有了新的认识和更高的期待 。 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在两会报告中的“法不能向不法让步”金句 , 让人们意识到正义的法治精神日益深入人心 。
《指导意见》对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 。 检察机关负有指控犯罪的主导责任 , 但同时也有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的责任 。 所以在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 , 必须发挥引领社会法治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作用 。 特别是在办理故意伤害案件中 , 检察官要注重正当防卫情形的审查 , 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 , 准确把握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意图条件 , 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 , 引导公安机关对前因后果补充证据 , 确保案件办理质效 。 涉及防卫性质争议的 , 应当坚持依法、审慎的原则 , 分清是非曲直 , 对于依法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的 , 果断认定 , 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 , 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 , 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 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办理案件也是普法宣传的一种形式 , 在法律文书中要加强释法说理 , 准确、细致地阐明案件处理的依据和理由 , 有效回应当事人和社会关切 , 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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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今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志勇:
全面收集审查 , 为正当防卫的认定提供充分的证据
依法准确认定 。 关于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 《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不法侵害不局限于暴力侵害、犯罪行为、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 也包括非暴力行为 , 包括违法行为 , 包括侵犯人身自由或财产权利的行为 , 包括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等 。 关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指导意见》明确应当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 , 应当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 , 不应当“苛求防卫人” 。 这是指导意见的一大亮点 。 防卫人通常存在恐慌、紧张、急迫心理 , 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结束可能会难以作出理性判断 , 对反击方式和强度是否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可能会难以准确把握 , 对此应当综合考量相关因素 , 以维护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为基本出发点 , 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 , 坚决避免认定标准把握过严甚至严重失当的情况发生 。
全面收集审查证据 。 法律的准确适用需要事实的支撑 , 需要全面、及时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材料 。 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应当第一时间调取 , 对冲突过程的目击证人要第一时间询问 。 取证要全面 , 对证明案件事实有价值的各类材料都应当依法及时收集 , 例如案发起因 , 双方态度 , 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 , 打击部位、力度 , 危害程度 , 已经造成的损害 , 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 , 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 , 是否多次、长期实施不法侵害 , 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 , 双方力量对比等相关情节的材料均需要收集 。 有时候因为一个小细节 , 可能会造成行为性质认定截然相反的结果 。 只有在全面查清事实的基础上 , 才能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 , 才能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 才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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