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骗聋哑人行乞,完不成任务就遭受冻饿毒打!“丐帮帮主”获刑
街头残疾人乞讨,行人难免心生怜悯慷慨解囊,可谁能想到,这背后竟是个有组织的“丐帮”,乞讨已是一门生意,乞讨者早已受人控制。
近日,
东莞市中院对这宗影响恶劣的
组织聋哑人乞讨案件作出终审裁定,
“丐帮帮主”被判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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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图文无关)李嘉 制图少年出逃牵出“丐帮集团”2018年5月28日,聋哑人何某偷跑到广州市尚丙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求救后获救。据媒体此前报道,何某是云南人,在社工帮助下终于与家属见面。何某称,2017年11月,他被一名女网友带到了广东,进入一个行乞组织,每天拿着残疾人证书去进行“爱心捐款”工作,完不成500元的任务就要被罚。5月25日,他趁领队不注意,从东莞逃到了广州,后来遇到了志愿者。
同月30日,何某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至此,一个庞大的组织聋哑人乞讨的“丐帮集团”浮出水面。公安机关此后在各地陆续抓获多人。
2019年,东莞市检察机关对邹某蒋等19人提起公诉,其中13名男性,6名女性,最年少的出生于1998年,他们来自全国各地,其中以上海户籍居多。这19人均为聋哑人,其中部分还有组织残疾人乞讨、盗窃、故意伤害、抢夺等犯罪前科。
以朋友见面为名拐骗进窝点法院查明,自2011年起,邹某蒋、周某符、袁某丹等人合谋组织聋哑人乞讨牟利,并逐渐形成较为固定的团伙,在发展壮大过程中,纠集骨干刘某凡等人开始控制、组织聋哑人詹某等人进行乞讨牟利,逐步形成犯罪团伙,分别有团伙头目、骨干以及员工(包括被害人)。
团伙骨干或成员还通过微信、QQ等网络软件或者以同学、朋友等方式安排聋哑人互相见面,然后以去游玩、找工作等借口拐骗、诱骗聋哑被害人前往广东省东莞市、惠州市、江门市、湖南省衡阳市等地的窝点,由团伙老大或骨干将聋哑被害人的手机、身份证件、残疾证等物品扣下,以此限制聋哑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和胁迫聋哑被害人从事街头爱心乞讨工作。
“夫妻店”决裂发展众“丐帮分舵”后因团伙内部发生矛盾,邹某蒋与袁某丹离婚,与周某符分离,各自带团队组织残疾人进行乞讨,自2015年至2018年期间,先后分裂发展出了邹某蒋团伙、周某符团伙、刘某凡与袁某丹团伙、宋某团伙,各团伙纠集骨干从某华等人或合或分控制聋哑被害人郑某等多人外出进行乞讨,并负责看管、监视聋哑被害人乞讨,每天收取聋哑被害人的乞讨所得,然后对应上交给团伙头目。
聋哑被害人每天乞讨的金额达不到规定数额或者数额过少的,邹某蒋等头目和骨干就会通过殴打、罚站、冻饿、辱骂等方式对聋哑被害人进行处罚。
屡屡强奸、殴打聋哑人2014年1月,被害聋哑人郑某在邹某蒋团伙中被迫从事乞讨活动,受到邹某蒋的控制。2014年4月期间,邹某蒋在广东省阳江市的窝点内强行与郑某发生性关系。2014年11月,被害聋哑人杨某在邹某蒋团伙中被迫从事乞讨活动,受到邹某蒋的控制。2015年4月期间,邹某蒋在浙江省杭州市的窝点内强行与杨某发生性关系。2015年5月至2018年,被害聋哑人郑某在刘某凡团伙中被迫从事乞讨活动,受到刘某凡的控制。2015年5月至2017年期间,刘某凡多次强行与郑某发生性关系。
2017年3月,刘某凡组织被害人周某等人外出乞讨,后因周某没有完成乞讨的任务,刘某凡生气便动手殴打周某,致周某牙齿受伤。2017年11月,周某因牙齿疼痛无法乞讨,才被送到东莞市南城医院治疗,经鉴定,周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不少聋哑学生被骗加入团伙因19名被告人均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以组织残疾人乞讨罪、强奸罪判处邹某蒋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
以组织残疾人乞讨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凡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
其余人员均以组织残疾人乞讨罪获刑。
部分人员不服,提起上诉。
标题:【|拐骗聋哑人行乞,完不成任务就遭受冻饿毒打!“丐帮帮主”获刑】东莞中院二审认为,本案中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被害人均系聋哑人,理应得到更多的关怀与支持,但邹某蒋等人却利用社会大众对于特殊群体的怜悯、利用聋哑人群体间的亲近感,采取欺骗、暴力、胁迫等手段控制与组织聋哑人乞讨牟利,其中不乏一些被拐骗出学校的聋哑人,脱离正常的生活轨迹加入犯罪团伙,对其人生发展及价值观的破坏不可估量,也有部分被害人长达数年无法与家人取得联系造成家庭破裂。
邹某蒋等人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致被害人及其家庭家人爱别离苦,也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性质恶劣,应予严惩。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是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延伸阅读: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如何认定的本罪与一般组织乞讨行为的区别《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明确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构成治安违法行为,将被“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将组织乞讨罪的规定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二者存在以下差异: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保护对象为任何人,而非仅限于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而组织乞讨罪确明确要求,只有残疾人与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方能构成本罪的犯罪对象。二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对象也更加广泛,非但组织者,所有实施了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行为人和乞讨方式违法的乞讨行为人都是行政处罚的对象。而组织乞讨罪的处罚对象却只限于组织乞讨者。三是《治安管处罚法》规定的行为方式也比组织乞讨罪广泛,只要是利用他人进行乞讨的行为,不论何种手段均构成违法治安处罚的违法行为。而组织乞讨罪确仅限于使用暴力与胁迫的手段。
总之,《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范围是包容了组织乞讨罪的规定,因此在具体认定本罪时,除了要把握两者从性质上不同的行为方式差异之外,还要注意同样是组织残疾人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行为时,何种情况下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何种情况下适用组织乞讨罪。总的方针是依据其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具体标准参照笔者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论述。
(_原始标题:拐骗聋哑人行乞,完不成任务就冻饿毒打!“丐帮帮主”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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