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以案释法】替人担保有学问,分清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

保证|【以案释法】替人担保有学问,分清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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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作为债务担保的一种形式,适用的范围非常广泛,也与大家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比如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人保证,以保障将来借出去的钱能够及时要回。
【基本案情】
甲向乙借款100万元,要求丙作为保证人,丙在借条的“保证人”一栏签上了自己名字,如果按照原来《担保法》的规定,丙虽然没有明示与甲一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法院仍然会根据上述《担保法》的规定判令丙承担连带责任,而根据《民法典》新的规定,如果丙仅仅在“保证人”一栏签字的话,法院则只能认定丙为一般保证,不能判令丙承担连带责任。
【以案释法】
对于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者最大的区别就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通俗来讲,一般保证情况下,如果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你必须在起诉或仲裁后,到法院先申请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在法院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保证人清偿,而连带责任保证则不分先后,可以直接起诉并执行保证人的财产。连带责任保证要比一般保证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而在《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则对上条规定进行了修改,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原来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推定(或默认)为连带责任保证,现在则相反了,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推定(或默认)为一般保证,不是连带责任了。
既然《民法典》修改了原来的规则,是不是以前只有保证人签字的借条或保证条款需要重新更改呢?如能更改当然更完美,但如果保证人不愿意或不配合更改也不用担心,因为《民法典》要在2021年1月1日起才施行,除非将来司法解释有不同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原来已经签过字的保证责任问题应当适用原来《担保法》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后如果再签署保证条款则一定要明确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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