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建筑|《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征民意 划定10类保护对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开征民意
强化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职责 明确老城保护范围内容 划定10类保护对象
北京青年报采访人员昨日从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了解到,根据本市立法工作安排,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现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9月6日至10月5日 。征求意见稿提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涵盖本市全部行政区域,并确定10类保护对象 。此外,本市设立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并确定老城保护范围指明清时期北京城护城河及其遗址以内(含护城河及其遗址)的区域 。
名城保护涵盖本市全部行政区域
征求意见稿强调应保尽保,落实《总体规划》《核心区控规》,形成更全面的名城保护体系 。明确名城保护涵盖本市全部行政区域,包括老城、三山五园地区两大重点区域和大运河文化带、长城文化带、西山永定河文化带三条文化带 。
同时,扩大保护对象,实现应保尽保 。以《总体规划》9个保护方面为基础,充分结合《核心区控规》确定的11类保护对象,明确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包括10类,包括世界遗产和文物,历史建筑和革命史迹,历史文化街区、特色地区和地下文物埋藏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历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遗产,山水格局和城址遗存,历史街巷和传统地名,风景名胜区、历史名园和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
构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治理体系
征求意见稿夯实保护责任,构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治理体系 。明确各级政府、基层管理组织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责 。针对条块分割、属地管理缺失的问题,明确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区人民政府统筹推进,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实施的保护责任,建立纵深到底的保护治理体系 。
进一步强化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职责,纳入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工作体系,建立区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机构 。同时,强化保护责任人制度,分类明确保护责任人及相应责任,老城、三山五园地区、三条文化带、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为其所有权人或管理人 。此外,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全社会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 。
明确老城及三山五园等保护内容
征求意见稿提出,老城保护范围指明清时期北京城护城河及其遗址以内(含护城河及其遗址)的区域 。老城的保护内容包括:传统中轴线和长安街,“凸”字形城廓,明清皇城,历史河湖水系,街巷胡同格局和传统地名,胡同——四合院传统建筑形态,平缓开阔的空间形态,景观视廊和街道对景,传统建筑色彩和形态特征,古树名木和大树等十个方面 。
三山五园是对北京西北郊、以清代皇家园林为代表的各历史时期文化遗产的统称 。三山五园地区的保护内容包括:山水景观格局,古典园林群,河湖渠闸水利调蓄体系,古村落,历史道路,优秀近现代教育传播地,革命纪念地,农业文化遗产等八个方面 。
大运河文化带、长城文化带和西山永定河文化带的保护内容包括:元明清时期的京杭大运河、各历史时期的长城、西山和永定河沿线的历史文化资源密集区;大运河、长城、西山永定河沿线的人文景观以及山水相依的自然生态格局 。
提出历史建筑可以转让、出租
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合理利用机制 。保护利用基本原则为,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在妥善实施保护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历史建筑和传统村落等保护对象进行合理利用,向社会开放 。坚持以妥善实施保护为前提利用历史文化遗产,加强对利用方向、方式的引导与管控,尤其明确老城和三山五园地区的更新利用要求 。
巩固申请式改善、一院一策等既有经验 。鼓励历史文化街区、成片传统平房区和特色地区的产权单位(个人)通过申请式改善实现居住条件改善 。直管公房全部或者部分退租后,区历史名城保护机构应组织实施主体拆除院落违法建筑,恢复四合院原有格局,完善院落市政基础设施,按照风貌保护要求修缮房屋 。鼓励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对历史建筑合理利用 。此外,加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产业发展 。
征求意见稿同时提出,历史建筑可以转让、出租 。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历史建筑信息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做好历史建筑的不动产信息登记,及时将历史建筑产权转让登记的信息与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等实现信息共享 。
明确多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多条法律责任,包括违法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法律责任 。其中规定,违法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迁移、拆除历史建筑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对当事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 。
【历史建筑|《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征民意 划定10类保护对象】文/本报采访人员 李泽伟 【编辑: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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