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浙江嘉兴:没戴头盔被罚20元,男子竟将交警支队告上法庭……( 二 )


原告在庭审中自认 , 其车辆是具有脚踏功能且有辅助蓄电池的两轮自行车 , 而其自身也在电动自行车上牌点做了防盗备案 , 故原告的车辆属于电动自行车 , 原告的驾驶电动自行车应遵守《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规定 。
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头盔 , 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 ”之规定 , 被告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 对被告作出罚款20元的行政处罚 ,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程序合法 , 适用法规正确 , 并无明显不当 。 据此 , 该院判决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
法官提醒
佩戴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是为了保护驾乘人员的生命安全 。 电动自行车通过电力驱动提升驾驶速度 ,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对驾乘人员人身伤害远高于自行车等非机动车 , 而佩戴头盔能有效保护颅脑不受损伤 。 以嘉兴市2019年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统计数据为例 , 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事故死亡人数为248起 , 其中因颅脑受损致死人员148人 , 占比59.7% 。 佩戴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 , 不仅仅是遵法更是保命 。
来源:海宁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任喆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