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到|上交所就上市公司纪律处分标准征求意见,彻底整改、确不知情处罚从轻

:原题为_周到|上交所就上市公司纪律处分标准征求意见,彻底整改、确不知情处罚从轻。
9月4日日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布 , 将典型违规行为的处分标准对外公布 , 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至2020年9月18日 。
纪律处分是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的重要手段 。 上交所本次《实施标准》 , 紧扣证监会“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9字工作方针 , 重点聚焦市场反响强烈、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实质违规 , 加大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恶性违规的打击力度 , 以儆效尤 , 严肃市场纪律 , 净化市场生态 。
同时 , 上交所《实施标准》以更好落实分类监管、精准监管为目标 , 结合新《证券法》 , 对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的责任区分 , 董监高的内部责任区分 , 上市公司“脱胎换骨”等整改情况的考量等各方关切问题作出集中回应 , 抓住“关键少数” , 努力提升自律监管执法效能 。
宽严相济 , 精准监管
近年来违规行为形态复杂、原因多样 , 有些是违规主体有意实施 , 有些则是无心之失 。
《实施标准》以宽严相济为基本指导原则 , 着力精细责任区分 , 提高自律监管针对性 , 充分考虑上市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 , 实事求是做好责任区分 , 使纪律处分既能达到惩戒目的 , 又减少对上市公司造成不必要影响 。
责任追究上 , 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 , 为已经全面整改、“脱胎换骨”、有一定经营能力的公司脱困转型留有空间 。
上市公司违反上交所上市协议、业务规则或公开承诺 ,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 可以收取惩罚性违约金 。
《实施标准》按照“管少管精才能管好”的要求 , 区分不同违规案件类型 , 考虑违规行为的性质和特点 , 在责任标准、处理力度上有所不同 。 对违规性质属于单纯的信息披露形式瑕疵、日常工作疏忽 , 也未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市场反响不大的案件 , 主要以警示教育为目的 , 处理力度较轻 。 反之 , 对市场反响强烈、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 触碰监管红线的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重大并购重组违规等重大恶性违规 , 明确公开谴责等较高档次的处分标准 , 对主要责任人严惩不贷 。
充分考虑整改情况 , 区分不同责任主体
《实施标准》立足监管实践 , 综合考虑涉案金额和比例、实际损失、市场影响、整改情况、主观过错等主客观具体情节 , 作出从重或从轻的差异化处理 。
典型情形如 , 自查自纠、快速整改、挽回损失并按规定认真披露的违规行为 , 可作为从轻、减轻或免除情节;当事人明显疏忽所致的“无心之失” , 也将其主观状态作为重要考量情节;涉案金额巨大、占比很高、对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市场影响恶劣的违规行为 , 或者故意实施、被发现后拒不核实、拒不整改也不及时对外披露的违规行为 , 依规严肃查处 。
【周到|上交所就上市公司纪律处分标准征求意见,彻底整改、确不知情处罚从轻】同一个案中 , 《实施标准》根据责任人的权限范围、履职情况、知情参与情况、作用大小等 , 合理认定与分配不同主体责任 , 尤其注重提高区分上市公司责任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责任的精准度 。
《实施标准》第十一条明确 , 涉及控股股东、实控人滥用控制地位主导的违规行为 , 由其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确不知情、没有明显过错 , 董监高已勤勉尽责仍不知情 , 且发现违规后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 给予从轻、减轻或免除的考量 。
董监高责任层面 , 《实施标准》区分一般董监高的直接责任与董事长、总经理的管理责任、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内部董事与不在公司常规任职的独立董事责任 , 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董事会秘书与直接参与实施相关违规事项的其他董监高责任 , 责罚相当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