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妻子被调戏,男子被殴后还击致一死三伤!海南这一案入选正当防卫典型案例( 二 )


第二 , 准确把握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 。 本案还涉及特殊防卫适用的相关问题 。 有观点提出 , 从双方关系和起因、容某乙等人选择打击的部位及强度看 , 容某乙等人的行为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 根据刑法规定 , 不能要求只有在不法侵害已经对人身安全实际造成严重危害时才能进行特殊防卫 , 在不法侵害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就可以进行特殊防卫 。 本案中 , 容某乙等人持械击打的是陈天杰的头部 , 是人体的重要部位 , 在陈天杰戴安全帽的情况下致头部轻微伤 , 钢管打到安全帽后滑到手臂 , 仍致手臂皮内、皮下出血 , 可见打击力度之大 。 在当时的情形下 , 陈天杰只能根据对方的人数、所持的工具来判断自身所面临的处境 。 容某乙、纪某某、周某某三人都喝了酒 , 气势汹汹 , 并持足以严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 , 在场的孙某某、刘某甲都曾阻拦 , 但孙某某阻拦周某某、刘某甲阻拦纪某某时均被甩倒 。 而且 , 陈天杰是半蹲着左手护住其妻孙某某、右手持小刀进行防卫的 , 这种姿势不是一种主动攻击的姿势 , 而是一种被动防御的姿势 , 且手持的是一把刀刃只有6厘米左右的小刀 , 只要对方不主动靠近攻击就不会被捅刺到 。 综上 , 应当认为本案符合特殊防卫的适用条件 , 陈天杰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 不属于防卫过当 , 不负刑事责任 。
第三 , 要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 。 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 , 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 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 本案中 , 击打到陈天杰头部的虽然只是纪某某 , 但容某乙当时也围在陈天杰身边 , 手持钢管殴打陈天杰 , 亦属于不法侵害人 , 陈天杰可对其实行防卫 。 当时陈天杰被围打 , 疲于应对 , 场面混乱 。 容某乙等人持足以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凶器主动攻击陈天杰 , 严重侵犯陈天杰、孙某某的人身权利 。 此时 , 陈天杰用小刀刺、划正在对其围殴的容某乙等人 , 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 属于正当防卫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