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治理|着力完善数字服务平台治理体系( 二 )


完善“政府+平台”双重治理模式 。 从完善政府和平台共同治理 , 营造良好发展环境角度出发 , 厘清政府和平台的监管责任划分与侧重点 , 平衡好企业自治和政府监管的关系 , 考虑建立“政府+平台”合作监管体系 , 合理分配职责 , 提高监管及服务效率 , 减少监管成本 。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反欺诈等领域 , 政府充分介入和加强监管 , 承担起政府应有职责;在平台企业评价、促进供需对接等领域 , 充分发挥平台的自主性 , 推动平台承担自身主体责任 , 不断增强其社会责任感 。
鼓励平台创新与适时规范相结合 。 从鼓励平台创新发展角度出发 , 采用市场负面清单制度 , 充分解放平台活力 , 给予平台合理的发展空间 。 同时 , 适时对平台加以规范引导 , 将具有社会危害性、污染浪费严重、外部成本大的经济活动列入负面清单予以排除 。 对于产生问题及负面影响的平台 , 按照市场监管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 。
完善平台治理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 填补法律缺位 , 制订相关法律法规 , 着力解决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人工智能人格权等问题 。 完善政策和标准指引 , 保护数据隐私 , 合理界定数据所有权 , 不过度索取用户数据等 。
提前布局数字服务平台全球合作框架 。 在数字服务平台责任和治理方面下好国际治理先手棋 , 从国家和国际层面开展顶层设计 。 在平台经济标准制定、平台经济监管政策、平台监管执行等方面 , 综合考虑政策实施、监管风险程度 , 将各利益攸关方涵盖其中 , 加强国际协调 , 实现协同治理 。 由于平台治理涉及诸多领域政策 , 对于服务内容、数据等议题 , 要从国家治理、企业国际合作等不同层面进行应对 , 综合考虑国际竞争与合作发展需求 。
(作者单位: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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