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哪些侵害可以正当防卫?“正当防卫”认定新规
2020-09-03 16:58 来源:新京报原始标题:面对哪些侵害可以正当防卫?七问“正当防卫”认定新规新京报讯(采访人员 王俊)近年来 , “于欢案”“昆山龙哥案” “福州赵宇案”“涞源反杀案”等涉正当防卫案件引发广泛关注 。 此前被称为“沉睡条款”的正当防卫制度也逐渐被激活 。今天(9月3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 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做出明确要求 。只有面对生命危险时才能正当防卫吗?防卫时造成侵害人死亡怎么办?面对一群不法侵害人是否只能对主要侵害人实施防卫?正当防卫“松绑”是否会被滥用?一问:面对哪些侵害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侵犯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公私财产以及非法入侵住宅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 , 什么是不法侵害?《指导意见》第五条对不法侵害作出详细规定: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 , 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 , 也包括违法行为;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 , 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 。 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 , 可以实行防卫 。对于正在进行的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实行防卫 。 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正在实施的针对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 , 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 , 可以实行防卫 。二问:如何界定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按社会公众一般认知 , 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 , 不能苛求防卫人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 尚未结束 。关于时间条件的判断 , 《指导意见》第六条强调 , 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 , 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 , 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 , 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 , 不能苛求防卫人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表示 , 办案中要把防卫人当普通人 , 不能强人所难 。 实践中 , 个别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社会公众的认知出现较大偏差 , 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办案人员脱离防卫场景进行事后评判 , 而没有充分考虑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时的特殊紧迫情境和紧张心理 。 这就势必导致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过于严苛 , 甚至脱离实际 。姜启波解释 , 必须坚持一般人的立场作事中判断 , 即还原到防卫人所处的具体情境 , 设身处地思考“一般人在此种情况下会如何处理” , 坚持综合判断原则 , 不能对防卫人过于严苛 , 不能强人所难 , 更不能做“事后诸葛亮” 。三问:防卫时造成侵害人死亡怎么办?——针对严重暴力行为可实施特殊防卫 , 致侵害人死亡不负刑责面对杀人、强奸、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 , 刑法有特殊防卫的规定 。 此前 , 检察机关办理的昆山“龙哥”案、河北涞源反杀案等都是依法适用特殊防卫作出处理 。此次《指导意见》对如何准确认定特殊防卫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 。对于 “行凶”这一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点 , 《指导意见》强调了两方面的判断因素:一是使用致命性凶器;二是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现实、严重、紧迫的危险 。对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 不是指向具体的罪名 , 而是指具体的犯罪手段 。 《指导意见》指出 , 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 , 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 , 可以实行特殊防卫 。实施特殊防卫 ,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 不属于防卫过当 , 不负刑事责任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表示 , 考虑到这些犯罪都严重威胁人身安全 , 被侵害人面临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 , 很难辨认侵害人的目的和侵害程度 , 也很难掌握实行防卫行为的强度 。 如果规定得太严 , 就会束缚被侵害人的手脚 , 妨碍其与犯罪作斗争的勇气 , 不利于公民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问:如何认定正当防卫是否“过当”?——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 , 结合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作出判断与正当防卫相比 , 防卫过当只是突破了限度条件 , 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造成重大损害” 。 为统一法律适用 , 《指导意见》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 , 缺一不可 。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指导意见》指出 , 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 , 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 。 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 , 不属于重大损害 。最高法解释 , 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 , 考虑双方力量对比 , 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 , 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 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 , 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 , 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 。五问:是否只能针对直接侵害人实施防卫?——防卫对象包括现场组织者、教唆者等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面对一群不法侵害人 , 实施共同侵害 , 作为防卫人 , 是否只能对主要侵害人进行反击 , 此前 , 一直存在争议 。姜启波表示 , 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 , 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 。 但是 , 不能狭隘地将不法侵害人理解为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 , 而是也包括在现场的组织者、教唆者等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 。不法侵害人是未成年人怎么办?《指导意见》规定 , 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 , 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 , 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 可以进行反击 。六问:发生争执后还手是“正当防卫”吗?——先动手一方手段明显过激 , 或对方努力避免仍继续侵害 , 还击一方一般应认定为防卫行为因现实中 , 防卫行为与斗殴有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 , 《指导意见》要求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 , 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因琐事发生争执 , 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 , 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 , 或者一方先动手 , 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 , 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 , 冲突结束后 , 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 , 对方还击 , 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 , 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 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 , 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七问:正当防卫“松绑”是否会被滥用?——“松绑”在法治框架内进行 , 要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正当防卫“松绑”、鼓励正当防卫是否会导致逞凶斗狠、防卫权滥用?《指导意见》在强调维护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的基础上 , 也强调要防止权利滥用 , 对于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 , 要坚决避免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指导意见》第十条要求 , 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 , 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 , 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 , 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 , 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 , 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 , 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 , 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姜启波表示 , 针对当前司法实践对正当防卫的适用“畏手畏脚”的现状 , 为正当防卫适当“松绑”、鼓励见义勇为、依法保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是完全必要的 。 但也必须注意和强调 , “松绑”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进行 , 要切实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 把防卫过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 甚至把不具有防卫因素的故意犯罪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背景:2019年涉正当防卫不捕不诉案同比大幅增长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 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 。 但实践中 , 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仍趋保守 。 法律中关于正当防卫的条款此前也被称为“沉睡条款” 。近年来 , “于欢案”“昆山龙哥案”“福州赵宇案”“涞源反杀案”等涉正当防卫案件引发广泛关注 。 伴随着这些案件的出现 , “正当防卫”也逐渐被激活 。根据最高检12309公开网文书统计 , 2017年1月至2020年4月 , 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中 , 认定正当防卫不批捕352件、不起诉392件 。 根据案件趋势 , 2019年不批捕件数和人数同比增长105.4%;不起诉件数和人数同比增长分别为107.9%、110%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表示 , 涉正当防卫不捕不诉案件同比大幅增长的背后 , 充分体现了正当防卫理念的重塑 , 推动公平正义以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加以实现 , 也使得“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 。新京报采访人员 王俊编辑 陈思 校对 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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