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意杨某成|集资诈骗近千万,一男子获刑十二年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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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由扶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缪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经扶绥县人民法院审理,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缪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该判决已经生效。
案件回顾
2010年至2012年3月期间,被告人缪某某以融资做生意为由,授意杨某成在广西桂林市成立了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随后以该公司名义向亲友募集资金,并许诺以月利率3%至5%支付利息,在桂林市先后骗取了李某生等12人共计人民币819万元。不久,又以更好地筹集资金为由,缪某某授意杨某成在扶绥县成立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由杨某成任扶绥分公司负责人,并聘请杨某荣负责资金筹集及利息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该分公司在没有任何实际性投资项目的情况下,缪某某授意杨某成、杨某荣积极通过各种融资渠道融资,并许诺按月利率3%至5%计付利息,先后骗取了杨某礼等18人共计人民币132万元。
2012年3月,缪某某携款潜逃,之后缪某某被抓获归案。截至案发,涉案人员被骗取的借款本金575.685万元未能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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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
【 授意杨某成|集资诈骗近千万,一男子获刑十二年八个月】提醒
近年来,国家对非法集资始终采取高压态势予以打击,但不法分子在暴利的驱使下,挖空心思,铤而走险,通过成立投资理财公司等形式,巧立名目,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并以高额回报等作为诱饵,利用亲情关系、熟人关系非法吸收骗取资金。大家要切记“天上不会掉下馅饼,但会掉下陷阱”、“你惦记人家的利息,他贪婪你的本金”。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等投资项目一定要擦亮眼睛,否则血本无归。
连线法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来源:“扶绥检察”“长沙打非专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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