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学好用好民法典 | 见义勇为致受助人受伤,要担责吗?法官说: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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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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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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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月牙湖法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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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对面临生命危险的老人紧急救助,尽管不慎致其损害,但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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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叶某为坠落窗户所属房屋的所有权人,在其无充分证据证实对该案事故发生没有过错的情形下,依法应当对顾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其在赔偿后可向其他赔偿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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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债务履行的期间,超过该期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法律并没有规定以保证所担保的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作为保证期间的最高期限,对保证期间应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允许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并不必然产生诉讼时效届满后主债务人不承担责任,而保证人仍需承担保证责任的不公平结果。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规定,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本案中,双方约定了5年的保证期间,应认定为有效,杨某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张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仍应承担保证责任。同时,假设该案杨某在3年诉讼时效期间内未向李某催要债务,导致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成为自然债务。在此情况下,虽然张某的保证期间尚未届满,但是张某仍然可以通过主张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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