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他人|都是冲动惹的祸!
我以后再也不敢耍酒疯了,我对酒后的恶劣行为感到很后悔
【 殴打他人|都是冲动惹的祸!】近日,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酒后闹事寻衅滋事案,被告人董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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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遇酒鬼遭殴打
2018年8月19日15时许,张某和驾驶员童某开车到定远县吴圩镇大户村村民董某如家收购粮食。当车辆行驶至大户村三岔路口时,因岔路口路面不平整,二人停车下来察看。此时,被告人董某酒后路过该处,上前无事生非,对张某、童某进行谩骂。二人见董某酒喝多了,没有理会便开车离开,继续前往董某如的粮食收购点。但董某却不依不饶,一直追到粮食收购仓库内,用手里的玻璃水杯将张某头部砸伤。董某如见状上前将董某拉开,董某又对董某如进行殴打,并从粮仓内拿一把铁锹追打,在超市内又与当地村民发生争吵、辱骂。董某被他人劝走,回到其居住的大户村大圩村民组,又对本村村民进行辱骂,后被他人劝止。经鉴定,被害人张某头部软组织裂伤属轻微伤。被告人董某主动投案,认罪态度较好。
悔不当初被判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酒后无事生非,随意辱骂并持械追逐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被告人董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法官说法:“小酌怡情,大饮伤身”,喝酒要适度,酒后莫冲动。酒精作用不能成为犯罪的“挡箭牌”,法律不会因为醉酒而减轻对行为人的处罚。酒后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来源:定远县人民法院编辑:曹洋核稿:王盈、李冬旭
【来源:天平阳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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