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苍南有人因抓鸟被判刑!赔了7万8

来源:苍南县人民法院
近日,苍南县人民法院由员额法官及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作当庭宣判。该案是温州市审理的首例涉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温州市基层法院开庭审理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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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3日7时许,被告吴某携网具、播放器及简易音响等工具来到苍南县金乡镇某村一农田处,将网具布置在田埂上,利用播放器及简易音响播放鸟类鸣叫声的方法吸引鸟类,进行捕捉。当日10时40分许,吴某在返程路中遇交警设卡检查时逃离现场并将捕获的鸟类遗弃在金乡镇某村沙场。现场查获的260只鸟类均已死亡。经福建生森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被猎捕的鸟类有北红尾鸲(qú)3只、叽咋柳莺3只、灰头鹀(wú)254只,均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共价值78000元。2019年11月4日,苍南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吴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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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经审理并合议后认为,被告使用国家法律禁用的电子诱捕装置非法猎捕涉案野生鸟类,并造成涉案野生鸟类死亡,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对社会公共利益也造成了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78000元,并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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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对野生动物资源、地区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环境平衡造成损害,也为公共卫生安全埋下隐患。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责令被告赔偿损失并在媒体赔礼道歉,能够敦促被告进一步认识和反省其行为的危害性,对教育警示社会公众树立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和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防范意识也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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