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山阳男子自制爆炸物,在法院、县纪委监委附近引爆被公诉
商洛新闻网讯:采访人员从12309中国检察网获悉,近日,山阳男子周某某因自制爆炸物,在法院、县纪委监委附近引爆被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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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49********,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山阳县**街办**社区**组。因涉嫌爆炸罪,于2020年3月8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7年4月1日,山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某某与本村村民张某某之间的借贷纠纷作出判决,周某某对此判决和执行不服,于2019年以来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要求解决不公问题。
2019年冬月(阳历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周某某先后三次夜间在山阳县人民法院院围墙根点燃用鞭炮、黑火药自制的爆炸物,但未被发现。为使其反映的问题得到重视,被告人周某某在市场购买鞭炮,自制爆炸物于2020年3月7日凌晨三时许独自来到山阳县纪委监委大门口,将事先剥取鞭炮里的黑火药自制成的爆炸物挂在电动门机头引爆,作案后逃离现场,造成纪委电动门等财物损失,未有人员伤亡。
经山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周某某实施爆炸致山阳县纪委监委的电动门、立柱石材墙砖及山阳县工行的玻璃的损失价格进行认定:电动伸缩门等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贰万玖仟捌佰玖拾柒元贰角伍分。
【 纪委|山阳男子自制爆炸物,在法院、县纪委监委附近引爆被公诉】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使个人诉求得到重视,自制爆炸物并在机关门口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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