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乐项目|“网红”游乐项目纠纷频发,责任谁担

“网红”游乐项目纠纷频发 , 责任谁担
【问答民法典·以案说法】
●关键词
新兴游乐项目 自甘风险原则 侵权责任
●概述
近年来 , 伴随着全民健身活动的蓬勃开展 , 一些新兴游乐项目逐渐成为“网红”运动 , 诸如攀岩、蹦床、晃桥、蹦极等走入大众视野 。然而 , 在追逐潮流的同时 , 因新兴游乐项目引发的安全事故频频发生 , 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 。
●案例
晏某及朋友共5人前往某一生态农庄经营的蹦床公园内玩耍 。进入之前 , 晏某等人签署了《入场安全免责须知》 , 其中载明严禁在馆内进行危险动作(空翻、转体等) 。晏某称事发当天是其第一次玩蹦床 , 玩的过程中没有工作人员进行指导 。其在做空翻时受伤 , 后未向工作人员反映身体不适 , 工作人员亦未对其进行急救或采取相应医疗措施 。后经医院诊断为胸12椎体爆裂骨折、胸11棘突骨折 。经鉴定 , 晏某构成十级伤残 。
●法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 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 , 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 , 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民法典第1176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 ,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 , 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1198条)
●专家说法
刘宏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牛栏山法庭庭长)
【游乐项目|“网红”游乐项目纠纷频发,责任谁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 谨慎选择游玩项目
一定的风险性是文体活动固有的特点 , 这既增强了文体活动的魅力 , 也构成了其潜在的风险 。为避免因噎废食 , 自甘风险原则应运而生 。
根据自甘风险原则 , 受害人明知可能遭受来自于特定危险源的风险 , 仍愿意主动介入到该风险当中冒险行事 , 如最终因该风险而使自身遭受损害 , 则加害人可以免除或减轻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176条将自甘风险原则正式写入条文 , 做出明确规定 。本案中 , 晏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 在经营者尽到一定告知提示义务的前提下 , 仍在初次游玩时冒险做出高危险性动作 , 应对自己的受伤负主要责任 。
同时 , 根据案情来看 , 虽然生态农庄要求晏某签署了《入场安全免责须知》 , 但生态农庄未尽到区域区分、引导、确认等安全保障义务 , 对晏某的伤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 负次要责任 。
基于自甘风险原则 , 新兴游乐项目的参与者应仔细阅读风险告知 , 谨慎选择游玩项目 。监护人要尽到监护责任 , 防止未成年人为寻求刺激擅自游玩 。
在游玩过程中 , 参与者要严格遵循游戏规则 , 在游玩中发生危险 , 要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并呼叫管理人员 。事故发生后 , 切莫将门票等凭证随意丢弃 , 对于能够证明事发经过或现场的照片、视频须妥善保存 , 以减少维权困难 。
对经营者而言 , 应在游玩场所配置安全设备和急救药品等 , 在高危游玩项目处应至少配备1名着装醒目的专业技术指导人员 , 进行游玩提示、规则讲解、动作指引、秩序维护 。同时应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 通过投保人身意外保险等方式 , 分担化解相应风险 , 提升赔付能力 。
(本报采访人员靳昊采访整理) 【编辑:田博群】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