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士|“男同学踹伤逃跑猥亵男被刑拘”:看3名法律人士如何评价?
近日,湖南永州,17岁女生小雪在商场,被52岁男子雷某肘袭胸部,男同学胡某在商场监控室,制止想逃跑的雷某时将其踹伤。
据一份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拘留通知书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该局已于2020年8月21日19时将涉嫌故意伤害(轻伤)罪的胡林刑事拘留,现羁押在湖南省永州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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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在网上引发关注,今天早上,@冷水滩公安 发布案情通报
雷某猥亵他人行为,警方6月1日已经受案调查,鉴于他在治疗期间,暂未采取强制措施,警方对此案高度重视,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就此焦点案件,多位微博知名法律人士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法务之家仅供转载如下:
@蔡雅奇刑法
湖南永州男生踹伤猥亵女生男子被刑拘,涉嫌触犯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的这一处理决定是明显错误的,是对互相斗殴与正当防卫界限的错误理解和适用。
在一般性纠纷(如因争吵、挑逗、滋事引发)过程中,先动手对他人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的,属于不法侵害,后动手反击(殴打)者造成前者轻伤害的,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而不应当认定为相互斗殴,更不应当认定后动手反击者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反之,在一般性争吵过程中,先动手殴打者造成对方轻伤的,则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这一规则体现了正不得向不正让步的法律精神,既有利于保护公民的法益,也有利于预防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
据此,本案男子无论如何都不能被以故意伤害罪刑拘。相反,他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值得提倡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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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革律师
【如果中年男子猥亵未成年女生成立,男生阻止其逃兵应该属于依法扭送的行为。
【 人士|“男同学踹伤逃跑猥亵男被刑拘”:看3名法律人士如何评价?】理由是:虽然该男子目前没有被定为猥亵罪,但其突然逃跑,足矣使男同学产生阻止其逃跑并扭送公安机关的公民责任行为!因此产生的轻伤后果,应该由逃跑者自负!公安机关脑袋里有一个顽固不化的轻伤鉴定入刑的标准,挡着了他们发现正义:公民扭送犯法逃跑人的法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养猫的检察蜀黍
对警方这个论断和观点,我认为不妥,没有很好地理解什么是见义勇为,什么是故意伤害,什么是过失伤人,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执行,超出了普通大众的常识!
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需要综合考虑,而不是机械执行法律。该案件中,猥亵者已经明确实施了违法行为,不说作为受害人的朋友,哪怕就是一个普通公民,见到猥琐男要跑,都可以采取应有措施阻止,只要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难道一个小偷偷了钱包逃跑,结果路人为了阻止他,将他踹翻在地造成了伤害,就不是见义勇为了?这明显超出了大家的常识,更违背了法律的价值导向!
男生踹两脚将人踹伤,在这个案件中这明显没有超出阻止的范畴,男生更没有在猥亵者失去反抗能力后,继续实施制止举动,男生对猥亵者没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他的目的是阻止逃跑,而不是去故意伤害猥亵者!
因此,综合考虑,我认为男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应该认定为见义勇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作为公安机关要有法治的底气,坚决做弘扬社会正气的维护者!不要让见义勇为者寒心伤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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