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叮咚快评|厦门立法处罚“私投快递”,这次立法特殊在哪儿?
文|青的蜂
厦门市近日通过的一则《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引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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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使用智能投递设施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未经同意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许多人纳闷了,征得同意不是早有法律规定吗?厦门版规定特殊在哪里?
从现行法律讲起。《快递暂行条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
这里用的“应当”,虽然是一种肯定性语气,但太过宽泛,没有在法律责任上作出制约。这或许导致了规定效力有限,许多快递企业干脆视而不见。同时,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也不现实,成本太高,对企业也形成不了警示意义。
这次厦门新规的特殊之处,就是直接规定了罚款。这相当于在如何“应当”上迈出了一大步,通过具体直接、清晰有力的规定,使得“应当”有了实质性的内容。此后,消费者维权不再“打在棉花上”,而是有了真实作用力,将对企业和快递员形成倒逼作用。
取快件有知情权和选择权,这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快递业最基础的规则。这点常识本不需要反复强调,但在快递行业,居然成了老大难。厦门此举具有破冰意义,值得点赞!
同时也要注意到,强化了快递员的责任,企业有可能把罚款转嫁到快递员身上。对此,需要引导快递企业转化思路,改变绩效评价方式,让快递员有动力、有时间“征得收件人同意”。
厦门出台的地方版条例是一次有益的尝试,值得各地借鉴学习!
【作者】 王庆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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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 - 创造更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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