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日|非机动车严查首日,泰安开出613份罚单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采访人员江焕冉
全省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挂牌工作已于8月31日截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自9月1日起未按规定悬挂正式或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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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泰安市共查处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613起。其中,查处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违法行为402起,其他交通违法行为211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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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山东省实施办法》第七十条,非机动车未登记上路的,处2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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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日|非机动车严查首日,泰安开出613份罚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驾驶已经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转借、挪用、涂改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不得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违反上述规定的,交通管理部门将处2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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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处2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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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处以20元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处20元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非机动车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处2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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