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诚实且不幸”债务人可免未清偿债务,恶意逃债将终身追责

在深圳 , “诚实且不幸”债务人通过申请个人破产 , 或可免除未清偿债务 , 从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创业就业 , 甚至东山再起 。 而恶意逃债或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 , 一经发现将被终身追责 。 9月1日 , 深圳率先发布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条例》) , 成为特区立法史上又一里程碑事件 , 该法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
深圳:“诚实且不幸”债务人可免未清偿债务,恶意逃债将终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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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思想中 , ‘父债子还’的个人终身还债观念根深蒂固 , 豁免债务不易被接受 。 但风险公平合理分配是建立破产制度的基本理念 , 经营失败者承担的风险应该是有限的 , 企业和个人都如此 , 因此我们希望通过立法划一条保护线 。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刘曙光表示 , “救济”是个人破产制度最本质的意义和属性 , 深圳先行一步 , 不仅为诚实但不幸的市场主体提供遭遇债务危机的后续保障 , 为个人创业者解除后顾之忧 , 鼓励创新创业 , 宽容失败 , 也是构建完整的现代破产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 , 营造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
数据显示 , 截至2020年1月底 , 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 , 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 , 占比为37.5% 。 除此之外 , 深圳还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广泛参与市场经济活动 。 由于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 , 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 , 需要以个人名义承担无限债务责任 , 无法实现从市场有序退出和再生 。
从国外破产制度发展历程来看 , 破产制度的基础和源头就是个人破产制度 , 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如英国、美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制定了个人破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
“全国人大法工委正在研究修订《企业破产法》 , 拟在其中就个人破产制度作原则性的规定 。 深圳制定的《条例》可以使该制度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 也可以为国家将来专门制定个人破产法探索和积累经验 , 发挥深圳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示范作用 。 ”刘曙光透露 , 深圳将成立或指定专门的政府行政部门来负责破产事务管理 , 并由其确定管理人资质、名册和提出人选 。
根据《条例》 , 管理人可以是律师、注册会计师及其他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个人或中介机构 , 其职责包括“调查核实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雇用人员的基本情况;接管与债务人财产状况相关的财产清单、债权债务清册等资料;拟定债务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监督债务人在考察期的行为”等 。
“相关配套制度、细则操作指引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中 , 都将在明年3月1日前做好 。 ”刘曙光说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表示 , 香港每年个人破产申请数量约为人口的千分之一 , 而目前深圳符合破产申请门槛的人约为600万 , 以此计算 , 预计每年个人破产案件约为五六千件左右 , 但“第一年申请的人估计会比较少” 。
1、什么人可以申请破产?
在深居住且参加社保连续满三年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 , 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 , 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 可以申请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
同时 , 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 ,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 即债务人和债权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
2、申请破产后有什么后果?
消费、职业资格、借贷额度都会受限
对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进行相关行为限制 , 是国际通行的惯例 。 在“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至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的“考察期”里 , 债务人将受到三方面行为限制:
一是限制消费行为 , 债务人不得有“乘坐交通工具时 , 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新建、扩建、装修房屋;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等共八种消费 。
二是限制职业资格 , 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三是限制借贷额度 , 进入破产程序后 , 债务人借款1000元以上或者申请等额信用额度时 , 应当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
“考察期”为三年 , 期间如果债务人违反相关规定 , 考察期会延长 , 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二年;如果主动清偿剩余债务并达到一定比例的 , 可以提前结束考察期 。
3、是否所有财产都要清算还债?
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超过20万元
豁免财产是为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及权利而为其保留的财产 。 参照美国、英国等通行做法 , 采取规定财产类别加封顶数额的模式 。
豁免财产范围包括“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因债务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费用;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其他财产”七种类别 。
除表彰荣誉物品和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外 , 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超过20万元 。
4、如何避免恶意逃债的“老赖”?
防范制度“环环相扣” 逃债“关卡重重”
破产保护并不等于滥用破产机制 , 《条例》设计了一系列制度 , 恶意逃债需过数层关卡:
第一关 , 建立个人破产登记制度 , 要求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 , 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财产 , 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个人破产相关信息 。 如法院审查或群众举报 , 发现申请人有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或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欺诈行为 , 将不予受理 。
第二关 , 即便法院审查时未发现欺骗行为 , 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时 , 发现申请人有前述欺诈情形 , 也将驳回申请 。
第三关 , 哪怕上两个阶段都过了 , 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任何时候发现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 , 均可申请法院撤销免除未清偿债务的裁定 。
第四关 , 债务人有“拒不配合调查 , 提供虚假资料 , 故意隐匿转移财产或者财产权益”等七种行为 , 法院将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或者拘留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民最关注的几个疑问】
疑问1:
为何申请人必须在深参加社保连续满三年?
主要是考虑申请破产的自然人此时已经在深圳形成稳定的工作、生活和财产关系 , 与其相关的财产登记、社会保障等信息已基本完善 。
疑问2:
债务人离开深圳 , 行为限制还有人监督吗?
行为限制有赖于社会公共信用体系的完善 , 针对“破产失权限制如何做到通行全国” , 即“出了深圳还能否限制其行为”的问题 , 刘曙光坦言 , 案件跨区域受理和对失权行为的跨区域监督的确有困难 , “只能尽力而为” 。
“在全国没有条件一起推动‘个人破产制度’时 , 总要有地方先行先试 。 从地方至全国是互相推动、互相促进的关系 , 必须要有一个地方先撕破一个口子 , 推动制度逐步向前发展 , 而不能等全国信用体系全部建立后再来推动 。 ”刘曙光说 。
疑问3:
豁免财产20万元封顶的金额是如何算出的?
申请破产后 , 所有财产超出必要部分全部要用于还债 , 而“必要部分”在法律上就称为“豁免财产” 。 深圳将豁免财产封顶为20万 , 是主要考虑到三部分支出:
一是债务人基本必要的家庭生活用品 , 包括家用电器、家具等成本;二是一家人基本消费 , 包括必要的老人赡养、小孩上和看病的所有费用;三是租房费用 , 因为申请破产的个人 , 如果在深圳有房产 , 必须要拿出来清算且用于还债 , 只能租房 。 结合深圳物价 , 20万大概是维持债务人在深圳生活1年的费用 。
疑问4:
多环节防范能否杜绝恶意逃债?
“恶意逃债最受市民关注 , 但任何一个法律制度都无法保证犯罪不发生 , 我们设了很多关卡 , 但很难绝对杜绝恶意逃债 , 关键在于犯罪行为发生后怎么及时有效打击 。 ”刘曙光表示 , 法规设定时已考虑过许多细节 , 比如 , 债务人申请破产前两年内的财产转移行为无效;个别还债行为 , 即给任何一个债权人单独还债也无效 , 因为破产申请是要按比例把破产者的所有财产平均分给债权人 , 这将避免优先还债给直系亲属的情况 。
“我们尽力防范 , 但不可能设高墙堵死 , 否则个人破产制度无法执行 。 世界银行统计显示 , 全世界审理的个人破产案中 , 恶意欺诈大概占1% 。 以1%的代价来保障99%的诚实而不幸者是值得的 , 而且这1%并不是就此漏网放任 。 ”刘曙光说 。
【深圳:“诚实且不幸”债务人可免未清偿债务,恶意逃债将终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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