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男子路口“碰瓷”犯敲诈勒索罪,一审获刑一年半
【 敲诈勒索罪|男子路口“碰瓷”犯敲诈勒索罪,一审获刑一年半】男子侯某多次在路口实施“碰瓷”,因一专车司机报警而案发。采访人员获悉,侯某今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并处罚金一万元。“碰瓷”所得法院责令侯某退赔受害司机。
判决书显示,侯某今年36岁,安徽户籍,2014年至今,在北京有过多起诈骗或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记录,属于累犯。
今年4月28日,专车司机曹先生在国贸桥东北角的红绿灯路口准备右转时,见到前方有一男子,便停下车等待其先过马路。看着男子走过车身,曹先生刚一启动车辆,男子便将脚伸到曹先生车辆的右保险杠处,然后就“瘸”了。
没等曹先生下车查看,男子拉开车门就上了车,并以受伤为由要求去医院检查。途中,男子又提出“私了”,曹先生无奈只得支付2000元了事。男子离开后,曹先生继续接单拉活,兜兜转转又回到了被“碰瓷”的路口,没想到再次见到“碰瓷”男子,曹先生立即报警。
法院审理查明,侯某除了当日敲诈曹先生2000元外,还曾在去年10月27日和11月3日,分别在朝阳区工体南门和平乐园附近,用“碰瓷”的手段分别敲诈了两名司机3000元和300元。今年3月15日,侯某在朝阳区恒惠东路附近“碰瓷”一辆私家车敲诈2000元未遂。
一段路口的监控画面显示,侯某在马路边等到一辆左转的私家车驶近才开始往前过马路,行至该车左侧车头时,车辆本已停下等他经过,但侯某明显一个“卡腿”的动作佯装被车轧到,之后便一瘸一拐地走到副驾位置拉开车门上了车。
法院审理认为,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 采访人员 张蕾
编辑:蔡文清
流程编辑:郭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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