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当阳检察院:出售银行卡后挂失取钱,三男子“黑吃黑”17万余元
近期,当阳市人民检察院先后起诉了三起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后“黑吃黑”涉嫌盗窃的案件。
案例一
【 当阳|当阳检察院:出售银行卡后挂失取钱,三男子“黑吃黑”17万余元】2019年3月,被告人喻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各办理了一张个人银行卡,后卖给他人,用于非法资金结算。没多久,喻某某发现卖出的2张银行卡中有资金流入,遂持本人身份证到银行办理挂失补卡手续,将银行卡中的资金共计8.8万余元转出据为己有。
案例二
2019年3月,被告人唐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后卖给他人,用于非法资金结算。遂后,唐某某发现其卖出的银行卡内有资金流入,遂将自己的微信账号与该银行卡绑定,分10次将该银行卡上的资金1.7 万余元转出据为己有。
案例三
2019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后卖给他人,用于非法资金结算。同月25日凌晨,李某某发现其卖出的农行卡中有资金流入,遂到农行办理挂失补卡手续。李某某采取ATM取现、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该银行账户中的资金7万余元据为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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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后“黑吃黑”挂失取钱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定性?经审查认定为盗窃罪。
盗窃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背被害人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上述三起案件中,被告人的盗窃行为发生前,银行卡中的资金属于他人所有,存款所有人对银行卡中的资金属于事实上的支配状态。三被告人虽然是名义上的持卡人,但此时其无法支配该存款。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三被告人持自己的身份证到发卡行办理挂失补卡或者将银行卡与自己的微信账户绑定,将他人占有的存款转走,该行为过程符合“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盗窃罪要件特征,也完全符合“秘密窃取”的法律特征。
因此即便银行卡中的资金为非法资金,采取“黑吃黑”的方式也是构成盗窃犯罪的。
文字 | 万新 编辑 | 梁丰婷
审核 | 胡宏
【来源: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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