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将上市公司分为高风险类、次高风险类、关注类、正常类四个等级

为推进上市公司分类监管、精准监管、科技监管 , 健全风险防控制度 , 提升一线监管效能 , 促进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 推动上市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 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 现予以发布 ,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办法按照上市公司风险严重程度和受监管关注程度不同 , 将上市公司从高到低依次分为高风险类、次高风险类、关注类、正常类四个等级 。 从财务舞弊风险、经营风险、治理及运作风险、市场风险、退市风险五个维度对上市公司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分类 。
深交所对高风险类及次高风险类上市公司重点配置监管资源 , 对其信息披露、并购重组、再融资等事项予以重点关注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上市公司分类监管、精准监管、科技监管 , 健全风险防控制度 , 提升一线监管效能 , 促进上市公司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 推动上市公司实现高质 量发展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所遵循“统一标准、科学分类、动态管理、 依法监管”的原则 , 以分类评级标准为基础 , 多角度、全链 条监测上市公司风险及规范运作情况 , 将上市公司划分为不同的分类等级 , 并根据分类结果进行差异化监管 。
第三条 本所定期评估、优化分类评级标准 , 不断提高 分类等级划分的科学性及准确性 。
第四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分类等级的评价结果并不代 表本所对上市公司股票的价格、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 也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 。
第二章 分类评级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按照上市公司风险严重程度和受监管 关注程度不同 , 将上市公司从高到低依次分为高风险类、次高风险类、关注类、正常类四个等级 。
第六条 本所从财务舞弊风险、经营风险、治理及运作风险、市场风险、退市风险五个维度对上市公司风险等级进 行评估分类 , 评级指标包括基础类指标及本办法中第七条至 第九条列示的触发类指标 。 其中 , 基础性指标以上市公司日 常运作及财务数据为基础并结合行业特点进行设置 。
本所通过对基础类指标进行不同的风险赋权 , 结合触发 类指标计算各公司的风险值,并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性、 公司特性、日常监管情况等调整、确定上市公司的分类等级 。
第七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 其分类等级不得为正常类:
(一)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二)存在未决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且可能对公司日常 经营造成较大影响 , 但公司作为原告的除外;
(三)期末商誉占净资产比例超过 50%;
(四)重组标的在业绩承诺期内未完成业绩承诺或精准 达标或业绩承诺期后一年业绩大幅下滑;
(五)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票质押比例超过 80%;
(六)最近一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频繁变 动 , 且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 审计意见;
(八)最近一年公司受到本所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 或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九)最近一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被本所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 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十)公司涉嫌利用热点概念、信息披露炒作公司股价;
(十一)存在重大市场质疑或被多次举报、上访且公司 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十二)其他可能对公司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情形 。
第八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 其分类等级原 则上应为次高风险类:
(一)公司存在控制权争夺 , 且对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 响;
(二)存在大额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行为 , 且未归还资 金达到 3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或未解除担保金额达到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
(三)涉嫌存在利润调节、财务舞弊、资金占用、违规 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 见;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债务到期无法偿付 ,且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六)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或总经理被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 , 且涉及金额重大;
(七)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或总经理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八)控股股东过半数股权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 , 或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票质押比例超过 80%且面临较大 平仓风险;
(九)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关键 岗位人员长期缺位 , 没有实际履行职责;
(十)公司被实施风险警示;
(十一)存在可能对公司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其他事项 。
第九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 其分类等级原 则上应为高风险类:
(一)主营业务陷入停顿 , 主要经营性资产丧失 , 主要 资产、重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二)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公司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清算、破产重整 , 或进入 破产和解程序;
(四)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 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六)公司治理混乱 ,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不能 正常召开或者正常运作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管理层无法 正常运作;
(七)存在大额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行为 , 且未归还资 金超过 1000 万元或未解除担保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八)公司或其重要子公司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被立 案调查或初步调查、移交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 但案件或调查已完结且公司已完成整改、已消除影响的除外;
(九)公司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 , 且暂时无法 化解;
(十)存在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其他事项 。
第三章 分类评级工作程序
第十条 本所在对公司年度报告审核工作完成后确定 公司分类等级 。 后续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及公司风险变化情况 等动态调整公司分类等级 。
第十一条 分类等级调整时 , 前次评级为高风险类或次 高风险类的公司原则上不得调整为正常类 。
第十二条 本所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及各派出机构通报 上市公司分类结果 , 并将高风险类公司的分类结果告知相关公司 。
第四章 差异化监管
第十三条 本所对高风险类及次高风险类上市公司重 点配置监管资源 , 对其信息披露、并购重组、再融资等事项 予以重点关注 。
第十四条 针对高风险类及次高风险类上市公司 , 本所采取以下措施强化监管:
(一)持续关注公司重大风险变化情况 , 发现公司存在 违法违规线索的 ,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并商请各派出机构 监管协作 , 必要时本所将联合各派出机构开展现场检查;
(二)适时增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合规培训的频次 , 切实提高其合法 合规意识及公司治理能力;
(三)压实中介机构责任 , 督促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加 强对公司的持续督导 , 督促审计机构勤勉尽责 , 在相关报告 中充分、客观揭示公司风险;
(四)适时向地方政府通报公司风险情况 , 制定风险化 解方案或处置预案 , 避免风险外溢;
(五)高风险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核评级不得为 A ,不享有本所信息披露直通车资格 。 本所对其年度报告实行双 重审查 , 并向市场公开年度报告问询函及公司回复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
【深交所:将上市公司分为高风险类、次高风险类、关注类、正常类四个等级】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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