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为孩子交学费找情人借钱,前夫却被告上法院要求共同偿还
前妻在分居期间 , 找情人借钱为孩子交学费 , 回过头前夫被债权人告上法庭 , 要求共同偿还借款 。 前夫该不该承担这笔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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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张宁与赵建菊二人于2003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 , 婚后育有两个女儿 。 夫妻二人于2015年开始分居 , 2018年5月间 , 张宁因发现王统军与赵建菊存在不正当关系 , 对王统军进行过殴打 。 2019年4月 , 经法院判决张宁与赵建菊离婚 。
2018年间 , 赵建菊以给孩子交学费为由 , 分两次向王统军借款共计27600元 。 赵建菊为此出具借据 , 两张借条均载明借款用途为“给孩子交学费” 。 后来王统军多次催要 , 赵建菊均以无款为由拒不偿还 。 于是王统军诉至法院要求张宁与赵建菊二人偿还借款28000元及利息 。
张宁对此向法院表示 , 王统军是否支付给赵建菊款项以及支付款项的理由自己均不知情 。 两个孩子上学的费用均由自己已经支付过了 , 无需向他人举债 。 自己在与赵建菊离婚时 , 向法院陈述均无债权 , 王统军现在没有理由要求自己偿还其借款 。 王统军在二人没离婚之前 , 就与赵建菊在一起了 , 王统军明知道他们夫妻处于分居状态 , 却仍然将借款出借给赵建菊属实的话 , 也应当视为赵建菊的债务 。 所以希望法院驳回王统军的诉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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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虽然父母均有义务抚养未成年子女并承担其教育费用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 父或母一方为家庭生活、子女教育需要以个人名义所举之债为夫妻共同债务 , 但举债一方不得恶意举债 。
本案中 , 张宁与赵建菊自2015年起即处于分居状态 , 分居期间张宁并非不履行抚养教育子女义务 , 断断续续地给赵建菊转账用于家庭生活支出、孩子教育费用 。 2018年1月3日、1月4日 , 张宁分2次给赵建菊转账共计14000元用于支付孩子学费 , 而赵建菊却未将该款项支付给学校 , 而是于同年1月7日向王统军举债交学费 , 结合赵建菊2017年1月6日银行账户余额105214.14元可以看出 , 赵建菊并非无力给女儿交纳学费 , 而是恶意举债 。 2018年5月张宁对王统军实施殴打后 , 2018年7月14日赵建菊仍然向王统军举债 , 结合赵建菊银行账户2018年2月至6月银行交易明细可以看出 , 赵建菊并非无力给女儿交纳学费 , 仍然属于恶意举债 。
再结合王统军与赵建菊之间的特殊关系 , 以及王统军与赵建菊银行交易记录来看 , 王统军与赵建菊串通恶意举债以损害被告张宁利益的盖然性较高 , 涉案民间借贷合同为无效合同 , 涉案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 , 应由赵建菊个人负责返还 , 张宁不承担偿还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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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赵建菊一次性返还王统军27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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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前妻为孩子交学费找情人借钱,前夫却被告上法院要求共同偿还】一般情况下在离婚的时候 , 一方恶意举债的只要另外一方不要签字也不要进行认同 , 那么一般这些债务并不会涉及到自身 。 如果发现对方有恶意举债的倾向 , 就要把日常生活中的票据收集整理好 , 转账的做好备注记录 。 能够分居的就分居生活 , 做到不签字 , 不追认 , 不知道 , 不认可 , 对方就很难恶意举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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