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与第三者签订的“分手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婚姻关系中 , 大多数出轨一方 , 出于社会的舆论、对配偶的内疚、子女的责任等因素 , 为了结束与第三者的不当关系 , 都会选择支付一笔“分手费”息事宁人 。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 , “分手费”升级成了“分手协议” , 实践中出现了第三者凭借“分手协议”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分手费”的情况 , 这对于出轨者配偶一方实在难以接受 。
今天 , 来给您说说“分手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
【第三者|与第三者签订的“分手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案例回顾
第三者|与第三者签订的“分手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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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与周某系夫妻 。 周某与同事刘某发生了婚外恋情 。 后周刘二人签订“补偿协议” , 约定:周某向刘某支付补偿金5万元;之后 , 双方不得在任何时间、采用任何方式打扰和影响对方的生活、工作与朋友 。
周某转账给付刘某2万元 。 后陶某起诉至法院 , 请求判决:1、确认补偿协议无效;2、刘某返还分手补偿费2万元 。
一审法院认为 , 此协议涉及婚外恋情 , 从《婚姻法》的角度看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 从《合同法》的角度看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 。
但要区分对待 , 因为此协议是解除婚外恋情的协议 , 表明当事人的主动改过态度 , 不应当认定为有违公序良俗原则与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至于陶某声称的其支付钱款是夫妻共同财产证据不足 , 周某可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支付 。 判决驳回了陶某的诉讼请求 。
【第三者|与第三者签订的“分手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二审法院认为 , 此协议涉及婚外恋情 , 有违公序良俗原则 , 而本案实质系周某和刘某为解除双方不正当婚外恋而签订的赠与协议 , 故该补偿协议应认定无效;周某已经付的2万元 , 不得要求返还 , 余下的3万元 , 周某不用支付 。
法律小常识
一、“分手协议”效力如何?
第三者|与第三者签订的“分手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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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由于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分手协议的效力 , 在法院案例中 , 有的按照《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定性为有效 , 有的按照《婚姻法》中的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认定无效 。
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在《关于婚姻家庭纠纷审理热点、难点问答》里提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 为解除同居关系 , 双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 , 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后反悔 , 主张返还已支付补偿金的 , 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 。 应当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自然债务 。
律师认为 , 对于为结束“婚外情”而协议约定支付的“分手费用”应当属于因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自然之债(如赌债) , 即此笔债务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 , 不具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 , 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自愿 , 法律不会强加干涉 。 但是一旦履行 , 将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 , 债权人不构成不当得利 。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但是 , 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二、出轨方配偶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
第三者|与第三者签订的“分手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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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建议以出轨方擅自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 第三者侵害合法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 , 向法院起诉第三者 , 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 , 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 , 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 ,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律师建议
本案中原配方陶某的要求退回2万元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该笔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二是其知情且参与了协议的签订过程 。
如遇到该类情况 , 无过错方要想利用法律武器正当地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 , 应当做到:
1.收集出轨方支付款项的银行流水记录等 , 查明款项是否来源于出轨方的工资、奖金等收入 , 以此证明相应款项是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举证证明自己对相关“分手协议”等事项不知情或明确反对 , 避免被法院认定为配偶方同意或者默认愿意支付补偿金给第三者 , 进而认定配偶方无权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的不利后果的发生;
3.应当证明此笔款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支出范围;
4.如有需要 , 可随时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获得免费法律帮助 。
来源:黔微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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