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男子持凶器蒙面抢劫180余元现金和500元欠条一张,30年后被捕获刑7年

男子|男子持凶器蒙面抢劫180余元现金和500元欠条一张,30年后被捕获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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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陕西宁陕人黄继金伙同任雨(化名)、叶天(化名)、毛淳(化名)三人,打劫了一处工棚,并劫取了现金180余元,以及500元欠条一张。随后,黄继金逃离了宁陕县。
在近30年后,黄继金被宁陕县公安局逮捕归案。法院判黄继金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7年。
1989年10月3日,黄继金与任雨、叶天和毛传三人商量要实施抢劫,目标是当地的四名漆农。次日下午,黄继金四人蒙着面手持凶器藏在了漆农居住的工棚附近,当时10时许,待漆农入睡之后,四人决定动手。
毛传堵住了工棚的大门,其余三人则冲了进去,并将木棒向漆农身上打去,口中还喊道,“要钱还是要命”。迫于无奈,漆农只得交出了180余元现金,还有一张供销社的500元欠条,漆农的雨伞、漆刀、手电筒也被黄继金四人抢走。
当晚,四人均分了劫取的现金。10月5日,黄继金凭借欠条骗取了现金500元,在分给任雨和毛淳各一百元后,便逃离了宁陕县。案发后经法医检验,被害的几名漆农的伤势均为轻伤。
由于事发时间在1989年,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予以处罚。公诉机关认为黄继金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其能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
宁陕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黄继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预谋,准备作案工具、采用暴力手段意图劫取他人财物,导致三被害人受伤,并劫取被害人的钱财,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已构成抢劫罪。黄继金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故可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从轻兼从旧的原则,被告人黄继金的犯罪行为应当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据此,法院认定黄继金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7年。
潇湘晨报采访人员吴迪实习生陈佳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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