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男生踹伤猥亵男被刑拘”,古代“猥亵”,流放、绞刑、斩决

作者:容予,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今天原本打算发《诗经》解读系列,但有个热搜……让我想起一篇文章《捕蛇者说》,不得不说,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
热搜大致内容,这样的(@澎湃新闻):
古代|“男生踹伤猥亵男被刑拘”,古代“猥亵”,流放、绞刑、斩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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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这都没结束,据“见义勇为”男生的父亲说,猥琐大爷竟然还曾要求索赔20万。
我????
现在,人都无耻到这种程度了??
事情到底如何,大家都有眼睛,至于为什么说这事与《捕蛇者说》相似,只解释一句:
“苛政猛于虎也,吾尝疑乎是……呜呼!孰知赋敛之毒,有甚是蛇者乎!”
01
“猥亵”,其实自古有之,
在今天,这事只要不太过分
甚至,只要“受害人不好意思张扬”
通常都会“由于缺乏证据”等原因
最后不了了之
大众愤怒吗?愤怒!
但是有办法吗?
对不起,很难!
除非你“家境不一般”……
执法人员也表示,“没证据,我们也无奈”
活着可太难了!
那……古代“猥亵”罪该怎么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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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汉唐时期
不得不说,这个时期
真的很乱……
“猥亵”简直不要太常见
比如有一段“流传千古”的《陌上桑》
日出东南隅,照我秦氏楼。秦氏有好女,自名为罗敷。罗敷喜蚕桑,采桑城南隅。青丝为笼系,桂枝为笼钩。头上倭堕髻,耳中明月珠。缃绮为下裙,紫绮为上襦。行者见罗敷,下担捋髭须。少年见罗敷,脱帽著帩头。耕者忘其犁,锄者忘其锄。来归相怨怒,但坐观罗敷。
使君从南来,五马立踟蹰。使君遣吏往,问是谁家姝?“秦氏有好女,自名为罗敷。”“罗敷年几何?”“二十尚不足,十五颇有余”。使君谢罗敷:“宁可共载不?”罗敷前致辞:“使君一何愚!使君自有妇,罗敷自有夫!”
“东方千余骑,夫婿居上头。何用识夫婿?白马从骊驹,青丝系马尾,黄金络马头;腰中鹿卢剑,可值千万余。十五府小吏,二十朝大夫,三十侍中郎,四十专城居。为人洁白皙,鬑鬑颇有须。盈盈公府步,冉冉府中趋。坐中数千人,皆言夫婿殊。”
这首乐府诗,讲了一个故事
大概是这样的:
有个长得特别美的姑娘,叫罗敷。
一天,罗敷外出采桑,
傍晚回家的时候,在路上遇到一个太守
太守看这姑娘,太美了!
就问姑娘,
“妹咂,你长这么好看,跟我回家呗?”
太守原本想着,
“我一有权有势的大爷,她就一普通老百姓,要不是长得好看,我都懒得搭理。现在让她跟我回家,她肯定特别高兴,迫不及待想跟我走吧,呵~女人就是虚荣。”
然而……罗敷没搭理他
还吐槽了他一顿:
“东方千余骑,夫婿居上头。何用识夫婿?白马从骊驹,青丝系马尾,黄金络马头;腰中鹿卢剑,可值千万余。十五府小吏,二十朝大夫,三十侍中郎,四十专城居。为人洁白皙,鬑鬑颇有须。盈盈公府步,冉冉府中趋。坐中数千人,皆言夫婿殊。”
这个故事没写结局,
但估计,这太守心塞的回家了
这事算是不了了之了
这个故事可以看出来,
在汉代,达官贵人们,
对长得美、家里没啥背景的姑娘
时不时调戏一下

基本属于“常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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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算是出了名的“乱”
比如李渊的儿子搞出来的“破事儿”
滕王李元婴,李渊第二十二子
要不怎么说,没事别生一堆孩子
管都管不过来
他就已经不属于“猥亵”范畴了
基本可以定性为
公然诱奸,乃至逼奸
唐代张鷟有本书《朝野佥载》
里面是这样记载的:
李元婴好色,
经常以王妃的名义,
召唤属下官员的妻子们进入王府,
然后李元婴就加以奸污。
原谅我想起一个新闻
一个孕妇经常到街上“装病”
找各种年轻漂亮姑娘送她回家
然后下药迷晕
送给她丈夫“享乐”
(这种女人就生错了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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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婴在洪州做刺史的时候
有个下属,是个典签官
名字叫崔简,有妻郑氏
一天
崔简的妻子郑氏刚到洪州
就被李元婴知道了
于是以自己王妃的名义
把郑氏召进府中
郑氏对李元婴的“喜好”也有耳闻
但是想到,李元婴不仅好色
手段上,也极其残忍,
加之,丈夫还在李元婴手下做官
对方不仅是上司,还是皇亲贵胄
没办法,不想去也得去……
果然,郑氏一到王府
李元婴就直接动手动脚
掩饰都懒得掩饰
大有“你能拿我怎么样?委屈就憋着”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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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郑氏
可不是“委委屈屈”的小媳妇儿
她大概抱着这样的心情:
我虽然今天来了,但不代表我必须吃亏!


嗯……她就直接脱下一只鞋
胖揍了李元婴一顿


还一边揍一边喊

“滕王怎么可能做这种事情,
你个狗奴才!竟然敢假冒滕王……”
反正……李元婴挺惨的
被她用手抓得满脸血……
这么大动静
王府里的人就算想假装不知道
那也是不太可能的
比如……
王妃听到,就出来了
然后……郑氏就回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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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想都知道
李元婴岂是吃素的?
【 古代|“男生踹伤猥亵男被刑拘”,古代“猥亵”,流放、绞刑、斩决】横行霸道这么久,竟然跌了这么大一个跟头
脸往那儿放啊!
但这事儿,只能吃哑巴亏
反正他窝家里半个月没出门
可能是养伤(大概,脸不能见人)
另一个当事人,郑氏
回家之后跟丈夫崔简说了这事儿
emmm……崔简吓得半死
还跑去跟李元婴请罪
(没办法,大佬,得罪不起)
李元婴也实在不好说啥,
外面还有这事儿的八卦满天飞
(可能那天打架动静太大,偷偷看热闹的人不少)
总之,这事儿不了了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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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敷和郑氏的行为,看着倒是解气
但是,事实上
就是吃了哑巴亏
肯定有人说,
“你不是动手打人了吗,你还想怎么样?”
看吧,这就是惯性思维
重心被成功转移……
事实就是,汉唐时期“猥亵”很多
并且,多数就是不了了之结束
虽然,唐朝有律法规定:
普通人相和奸,徒一年半;
奴与良人和奸,徒二年半,强奸徒二年。
如奴强奸良人或奸父祖妾,伯叔母、姑、妹、子孙妇、兄弟之女者,都处绞刑。
然而,这个律法还有一句:
其“犯罪行为”的轻重,依辈分地位尊卑、亲缘等来区分。
(啥意思就不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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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宋 代:绞刑、处死
宋代对“猥亵”“强奸”
处罚非常严苛
比如《庆元条法事类》这样记载
“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先强后和,男从强法,妇女减和一等。既因盗而强奸者,绞。会恩既未成,配千里。”
这段律法包括了成年和未成年女性
未成年,直接流放3000里之外
(恶州:指琼州,万安,昌化,朱崖)
如果被侵犯对象,身体受到损伤

(宋代法律术语叫“折伤”)

就判处绞刑,必死无疑了
即使犯罪未遂,也要发配500里
而且这段律法,被后来元明清继续沿用
其中,明朝还将“幼女”的法定年龄
直接提到了12岁
简单说,只要和12岁以下幼女发生性关系
就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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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元、明时期:处死
元朝,可能是因为游牧民族
干啥事儿都干净利落
一点都不拖沓
比如“性侵”
如果“受害人”是已婚女性
对不起,不听解释!
根本不看你是谁,你爹是谁
直接处死
如果“受害人”未婚
也就是,未成年“幼女”
对不起,不听解释!
根本不看你是谁,你爹是谁
直接处死
备注:元朝对“幼女”的年龄划线是1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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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猥亵”“骚扰”方面
元朝特地给官员划了个标准


《元律》规定:
“诸职官因谑部民妻, 致其夫弃妻者,
杖六十七, 罢职,降二等杂职叙用。”
当然,即使划了标准
也有顶风作案,不怕死的
比如,元仁宗延祐五年
武进县官员达鲁花赤伯不花
因为调戏下属的媳妇儿
就成功体验了一把这个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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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人可能还有点懒
律法基本上是照搬宋代
只要宋朝律法上属于犯罪的
元朝都一样
关于性侵这一段,
真的属于“不听解释,说啥都没用”
因为,不管对方是不是自愿的

都按照“强奸罪”定性

(不论是成年、未成年女性标准都一样)
但是有一种情况会考量定刑
据《元史·刑法志》记载
犯罪人的年龄
在70岁以上,或者15岁以下
会酌情考虑杖刑、鞭笞
也可以用缴纳赎金的方式折算杖刑
(这种例外,不包括强奸幼女)
针对幼女的犯罪,没得洗
直接交代遗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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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明朝,
普通死刑可能有些人已经不怕了
想着,反正死就那么一下
十八年后又可以回来
(不是我说,这种人渣,下辈子变蚊子吧,还想当人?)
于是……
明朝对“猥亵”“性侵”
加了一个“绞刑”
反正,就是增加了死前的痛苦程度
在“猥亵”“骚扰”方面
明朝比元朝更狠
明代《大诰》规定
如果在公共场合骚扰女性,
或者动手动脚的人
直接 断手斩脚
可能朱元璋出身贫民
所以对贵族约束很严
比如“凡豪势之人,
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绞”
(这对有些贵族子弟,简直是场灾难)

对于“猥亵”“骚扰”这种

贵族子弟看来,肯定没那么严重的罪

你要是真犯了

律法可不会管你爹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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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在当时的南京就有这么件事
一个贵族公子,
当街调戏了一个平民妹子
然后妹子报官了……
处理这个事情的官员,
可能看在贵族公子老爹的份上
就是罚了款,这事儿完结了
然而……
朱元璋知道了,大怒
直接把这位“手欠、嘴欠”贵族公子
双手砍了……以儆效尤!
这要搁在汉代、唐代
估计这事儿就没然后了
另外《大明律》对“幼女”的年龄
从元朝的10岁,提升到12岁
不管对方是不是自愿,都属于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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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清 代:斩决
清朝对于“猥亵”“骚扰”处罚更严苛
前面历朝,起码还是动嘴、动手
清朝就不一样了
只要你眼神一瞟~
好嘞!就您了!
因为《大清律例》记载
即使是“调戏”“骚扰”
也是有“企图诱奸”的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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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晚清外交家薛福成
在他的《庸庵笔记》里记载了一个
emmm……“离奇”的案例
有一个私塾的教书先生
上课的时候突然内急,
回来的路上,无意间一抬头
看到对面有个姑娘在临窗远眺
教书先生不禁对姑娘笑了一下
不料姑娘脸色大变,立即关上了窗户
教书先生原本以为
这就是一次偶然的邂逅,也没啥

但是……生活总是曲折
因为没过多久,外面就传开了一件事
对面有个姑娘上吊自杀了
这教书先生一听,
完了!我今天错了!
要不怎么说“生活就是一出大戏”呢
这自杀的姑娘,
亲弟弟就是这位教书先生的学生
而他刚刚的自言自语,
又被当事人的弟弟听到了
emmm……没意外,报官了
教书先生被抓了
以“绞监候”罪名,斩了……
而这一切,仅仅因为对着姑娘“笑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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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代律法看
基本上对“猥亵”“性侵”行为
都是持“零容忍”态度
而且对犯罪人,
基本上不听解释,不需要解释
也不会考虑为什么要“猥亵、性侵”女性
都是直接量刑重判
但是,这社会发展到如此迅速的今天
律法“日趋完备”
竟然还会发生“受害人”
帮助“受害人”使犯罪未遂的人
被讹诈??
我们大概只能叹息一句“生活可太难了!”


【作者简介】容予,愿在充满忙碌的生活里,寻一隅静处,清茶一盏,闲书一本,读一首诗给自己,聆听万物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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