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每日一“典”:监护人资格被撤销,负担义务照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推出“每日一‘典’”栏目,每天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的资格被撤销后,
对被监护人的负担义务继续履行!
请看民法典相关法条:
义务|每日一“典”:监护人资格被撤销,负担义务照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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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务|每日一“典”:监护人资格被撤销,负担义务照常】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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