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非法捕猎杀害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林麝 出售麝香、鹿角等,涉案四人被判刑
康巴传媒 (来源 炉霍县融媒体中心 ) 今年8月
炉霍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
一起非法猎捕、杀害
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 判刑|非法捕猎杀害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林麝 出售麝香、鹿角等,涉案四人被判刑】及其制品案
收缴林麝骸骨麝香、鹿角等物品数个
四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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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2019年8月,犯罪嫌疑人阿某、俄某、仁某、七某在炉霍县易日沟和灵龙寺附近的深山老林中安装套林麝的套子,将套得的林麝的麝香割下后出售给叶某和丁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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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霍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经过摸排调查,先后于2019年10月16日,在道孚县麻子乡境内的一座桥上成功抓获嫌疑人叶某归案;当晚在道孚县一商铺店内将丁某成功抓获归案;10月17日,犯罪嫌疑人阿某被炉霍县公安局仁达派出所在旦都乡马居村内抓获;10月20日,在炉霍看守所门口将犯罪嫌疑人俄某成功抓获。经审讯,该4人对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被羁押于四川省甘孜州炉霍县看守所。
为了查证阿某,俄某、叶某、丁某等4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獐子(林麝)的作案地点、猎捕数量等相关情况,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森警大队于2019年10月23日组织警力,将阿某等4人押解到易日沟内去进行现场指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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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认现场在偏远荒山,在森警察大队民辅警的押解下,犯罪嫌疑人对自己作案地点、设下捕猎陷阱(钢索套)、野生动物骸骨等现场逐一进行了指认。
2020年8月5日,炉霍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做出判决:判处阿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俄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随案物品由炉霍县公安局依法处置。
【来源:康巴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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