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网”到高富帅,甜蜜转账19万,不料……

爱情是美好的,令人向往的,
但同时也是复杂的,让人为之费神的。
叮咚,请注意,
你的网恋对象已上线,
给你温柔给你爱,没有烦恼只有关怀,
简直就是转角遇到Mr.right!
然而,
没事问你借钱应应急,三天一红包五天一转账
这样的“爱情”你可要长点心了!
莎莎的“甜蜜”网恋
莎莎(化名)是个喜欢玩QQ炫舞游戏的女孩儿,2018年初,她加了一个炫舞玩家QQ群,和群主“钺”经常聊天、游戏,渐渐熟悉了起来,并互相加了QQ好友。通过群主和群友“闡”在群里的聊天内容,莎莎猜想“钺”家里应该是开了个公司,生意做的很大。而在单独聊天时,对方肯定了她的猜想,并说自己在公司任总经理,和“闡”是亲戚。后来“钺”换了一个昵称名叫“李梓忠”的QQ号加莎莎好友,经常和莎莎聊些日常,对莎莎也十分温柔体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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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闡”突然加了莎莎好友,告诉莎莎李梓忠和他母亲闹僵,被母亲从公司开除了,并告诉莎莎,李梓忠对她很有好感。听到这样的话,莎莎自然是开心的,李梓忠平时就对她不错,人还有钱,这样的高富帅大概没有几个女孩儿能够拒绝。莎莎觉得,自己美好的“春天”可能就要来了。于是,两人间的“窗户纸”慢慢被捅破,莎莎开始了她甜蜜的网恋生活。
2018年5月底,李梓忠跟莎莎诉苦说钱被偷了,向她借500块钱应急,莎莎便通过微信转账了666元给对方。这是她第一次借钱给李梓忠。之后,李梓忠又说去广州签合同、陪客户,钱不够了想再借点钱,莎莎又转了4000元。后来李梓忠又以各种理由多次向莎莎借钱。莎莎犹豫过,但李梓忠答应她,等他和母亲的关系缓和了,他就还莎莎钱,母亲不给钱的话,他在“闡”那里还有一笔存款,等“闡”年底从国外回来了,就可以取钱还她。
莎莎觉得,两个人是在谈恋爱,对方家里还开公司有实力,李梓忠不会坑他,借的钱总会还给她的。在这样的心理安慰下,被爱情蒙蔽了双眼的莎莎放下了心中的顾虑,几乎有求必应,前前后后给李梓忠转账19万元。
然而,2018年11月底,有人告诉莎莎,李梓忠根本不是什么高富帅,而是个女人,她被“套路”了!沉浸在爱情童话里的莎莎终于清醒过来,向李梓忠追问真相,并要求对方把钱还给她。但她追要过很多次,却只拿回了2万元。失去了金钱和爱情的莎莎只得寻找警方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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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蜜”背后的真相
原来,莎莎的网恋“男友”真的是位女性,“李梓忠”不仅性别是假的,姓名也是假的,身份更是假的!“李梓忠”的扮演者何某家境普通,从小父母离异,未婚生育一女,也没有固定经济收入来源,也没有什么积蓄,平时的花销都是向母亲索要。何某的女儿已经上小学了,但自己还是个“无业游民”,女儿的父亲也不肯抚养孩子,她急切地想要改善生活,又怠于寻找稳定工作,矛盾的情绪和生活的不顺让她压力倍增,恰好这时她在游戏中认识了莎莎,心中的恶魔倏然被唤醒。
何某在游戏群里面用多个QQ号伪造自己名为“李梓忠”,家境优越,并多次明示或暗示自己是男人的形象,获取莎莎的好感,随后虚构谈生意、给客户送礼、送玉、生病住院、司机酒驾、没钱交电费、洗冷水澡感冒等事情,向莎莎借款或诱使莎莎主动借钱给自己。而沉溺于网络爱情的莎莎,正如何某计划的那般,失去了正常的辨别能力,心甘情愿地跳进了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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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蜜”网恋大结局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作为成年人,请务必提高自己的警惕!
还没奔现就借钱?
这样的恋人即使不是骗子也一定不是良人,
不要被虚幻美好的爱情蒙蔽了双眼!
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犯罪。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成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一)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二)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至于诈骗财物是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如果诈骗数额较小,则不构成犯罪。但是诈骗多少公私财物才构成“数额较大”,本条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可由司法机关依据各地具体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四)本条中所说“另有规定”,是指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对某些特定的诈骗犯罪专门作了具体规定,如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等,对这些诈骗犯罪应当适用这些专门的规定,不适用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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