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检察|钻法律空子遭“打脸”:本已认罪获轻判,庭上反悔上诉被加刑!

本报讯 近日,由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张某甲等诈骗一案,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增加徒刑9个月 。
上诉人张某甲于2018年初加入以张某乙为首的诈骗犯罪集团,该诈骗犯罪集团通过在朋友圈发送大量虚假信息,诱骗微信好友在其诈骗交易平台进行注册、入金、交易,并采用后台控制“杀单”等方式,故意制造被害人因操作失误而导致投资亏损的假象 。 张某甲作为主犯,先后招募多名被告人作为实施诈骗犯罪的所谓“业务员” 。 该诈骗犯罪集团骗取41名被害人共计约人民币106万余元 。 其中,张某甲组织“业务员”骗取6名被害人共计约人民币32万余元 。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鸠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告知上诉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 张某甲自愿认罪、悔罪,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 2019年8月1日,鸠江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 。 2019年12月12日鸠江区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张某甲从宽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
【安徽检察|钻法律空子遭“打脸”:本已认罪获轻判,庭上反悔上诉被加刑!】一审宣判后,上诉人张某甲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以原审认定犯罪数额有误及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 芜湖市检察机关认为,张某甲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一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应再适用,故依法提出抗诉 。
2020年7月21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对上诉人张某甲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检察机关抗诉及相关出庭意见予以支持,依法撤销一审对张某甲的刑事判决,改判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
检察官提醒
本案中,上诉人张某甲本已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获得了从宽的处罚,但却试图通过上诉不加刑原则获得更轻的量刑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在于被告人真诚、彻底的认罪悔罪,同时其在提高司法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发挥教育矫治作用等也有重要的价值 。 认罪认罚后反悔上诉的行为不仅体现出上诉人并非真心悔过,同时使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际效果和价值大大贬损,削弱了司法的公信和严肃性 。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依法充分行使抗诉权,维护法律权威,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依法正确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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