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沭阳一女子拒不返还彩礼,被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茆某(女)与徐某解除婚约后,拒不返还彩礼,经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茆某于该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礼金徐某20000元及及黄金戒指一枚(重量为5.09克)。因茆某未能如期履行义务,徐某向沭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返还|沭阳一女子拒不返还彩礼,被强制执行
文章图片
沭阳法院立案执行以来,依法向被执行人茆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敦促其限期履行义务,依法将茆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并进行曝光,进行信用惩戒,但茆某仍未履行义务。
执行干警陈苏川接手该案后,经多方查找与被执行人取得了电话联系,讲清利害关系,释明法律后果,促进双方协调解决。
返还|沭阳一女子拒不返还彩礼,被强制执行
文章图片
申请 结案
【 返还|沭阳一女子拒不返还彩礼,被强制执行】近日,在执行干警陈苏川的协调下,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茆某在执行局经过协商,茆某向徐某支付现金28000元(含迟延履行金、诉讼费等)及黄金戒指一枚,并交纳执行费200元。原文出自:沭阳法院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