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案件数量增加 交行信用卡中心遭平安财险单方解约( 二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一、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交行信用卡中心保险金理赔垫付款2578251.20元;二、驳回交行信用卡中心的其余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98621.50元 , 由交行信用卡中心负担71195.49元 , 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负担27426.01元 。
一审判决后 , 交行信用卡中心不服并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 , 请求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交行信用卡中心的原审诉讼请求 。
【信用卡|案件数量增加 交行信用卡中心遭平安财险单方解约】二审法院认为 , 上诉人交行信用卡中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 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适用法律正确 , 审理程序合法 , 应予维持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 , 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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